01案情简介
杨箫与夏美原系的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0年1月1日在民政局协商离婚,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割。 2022年3月1日,夏美提起诉讼,要求在与杨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分割杨箫取得的天成公司60%的股份份额,并要求杨箫以60%股份的现值60万元为基准补偿夏美30万元的货款。
02判决结果
经法院判决,天成公司股权中属于杨箫60%的股权份额归杨箫所有,杨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夏美持分期兑付赔偿金3万元。
03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认该财产为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
本案中,杨箫经营管理的天成公司60%的股份份额是在与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是杨箫与夏美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两人离婚时从未分割过这笔共同财产,夏美有权提起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诉讼。 夏美主张按股权现值60万元分割,杨箫和夏美于2020年1月1日离婚。 离婚后,杨箫和夏美的财产相互独立,对离婚后杨箫对公司股权投入的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和价值,不得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股票价值分割的时间应当为2020年1月1日,即杨箫与夏美离婚之日。 因此,法院对天成公司2020年1月1日的股票价值进行了审计评估,评估报告显示,天成公司60%的股票在2020年1月1日的价值为6万元,因此杨箫补偿夏美3万元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