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订婚后,因“信仰”与女子发生冲突,结婚前一周离婚,要求女子归还所有彩礼。 女人认为是错的,但是还给男人一部分彩礼。 该男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女子归还剩余彩礼。 让我们一起看看哪个是对的。
事件坐标河南东部。
2019年,小陶和小丽通过人的介绍认识。 双方于正月九日订婚。 订婚当天,女子要求男子支付彩礼9.4万元,男子向女子支付礼酒等副食、餐食共计8000元,支付8.8万元彩礼。 此后,由于家庭信仰、双方性格等原因,婚约解除。 女方还给男方60000元,34000元没有还给男方。
女性在订婚后答辩说,女性为结婚做了很多准备。 包括购买“嫁妆”和与男性拍摄婚纱照。 但女方家庭信仰共产党,男方家庭信仰“主”,男方多次要求女方改变信仰,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男性单方面后悔结婚,给女性造成了严重损害。 随后,女子通过中间人,与男子协商,女子将6万元还给男子,男子同意了结此案。 男性再次起诉是不诚实行为,也是违法双方的协定。 所以女性请求法院驳回男方的诉求。
法院认为:
陶先生和丽小姐解除了婚约。 陶和丽没有举行婚礼,但在拍婚纱照。 此外,被告还为结婚做了部分准备。 解除婚约给小丽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陶先生有一定的过失。 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金34000元。 应该返还85%,而不是支持一切。 被告只收到原告的酬金88000元,原告已同意被告退还酬金60000元,又接受被告退还的现金60000元,剩余的酬金不得再次起诉。 彩礼中的猪肉钱、衣服钱、倒茶钱三项共计6000元,原告证人证明这笔钱是与彩礼钱一起用现金交付的,被告应予返还。
同时,小丽觉得小陶已经和她达成了协议,小陶不能再起诉了。 法院认为该协议限制了小陶的诉权,因此法院没有接受小丽的意见。
法院的判决如下:
小丽向小陶返还彩礼现金28900元
律师观点:
一、返还彩礼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对这一实务期的看法不统一。 例如陈律认为返还彩礼是婚约纠纷,但认定本案是物权保护纠纷。 因此,在现实中,彩礼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这种类型的案件可能是婚约财产纠纷、原物返还纠纷、合同无效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是不够的。 如果案件质量不同,很有可能关系到钱能否归还。
二、彩礼纠纷的法律规定从现有规则看,情人财产返还及分割规则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10条关于“彩礼”的规定,其他规则有《合同法》赠与部分、《民法总则》不正当得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彩礼”,涉案案例数量巨大,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司法解释上设置了专门条款加以规制,争议问题不大。
本案中,陶某除了主张9.4万元彩礼外,还主张“三八”妇女节给丽某380元,“情人节”给丽某1000元,双方拍婚纱照给小李买鞋、短袖衬衫、裤子的费用。 法院不承认小陶的主张。
陈律认为,这些钱,不应该当成彩礼,是小陶给小丽的礼物。 也就是说,无权要求陶小丽归还。
三、彩礼纠纷的主体在本案中,男女双方均由亲属作为当事人出庭应诉。
男女朋友的父母为什么可以成为当事人?
因为彩礼可能由男性父母交给女性本人,也可能交给女性家人。 此时,即使只有男性自己被规定为彩礼的受益人,但男性实际上不是彩礼的实际所有者,也不是真正的权利人的,就与民事诉讼原则相矛盾,不符合法律规定,与实际不符合。
此外,从被告的角度考虑,彩礼的接受人可能是女方、女方父母或其共同的,接受彩礼后的去向也不单一,只能给女方自己上色,如女方父母为女方购买嫁妆、女方自身日常开销或女方为父母提供家庭等
因此,在诉讼中,将男女双方及其父母作为彩礼纠纷返还案件当事人,可以避免因主体不合而导致的诉讼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有效避免当事人诉讼的疲惫。
四、返还彩礼的数额彩礼返还额,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法院应当适当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过错等,更加重视案例的公平公正,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般情况下,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且非合住的,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全额返还彩礼。 但在本案中,李先生曾为结婚做了一些准备。 此外,后悔的婚姻是男子提出的,过失不属于自己,法院认定男子应承担15%的责任。
问题是,我认为这件事的金额是错误的。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陈律认为原告是从9.4万元总数考虑的。 原告已收受被告6万元,目前起诉要求3.4万元,实质上要求被告全额返还。 但是,法官判断原告有过错,判断原告承担一部分责任。 这个认定陈律也是支持的,只是法官支持3.4万元15%的过失责任,我们是不能接受的。
这不是应该以9.4万元为基数,扣除其中的15%,返还给男方吗? 为什么要以男性声称的3.4万元为基数,扣除15%后返还给男性呢?
之前女人还的6万元是什么? 为什么不扣除呢? 这六万不是彩礼吗?
最后,为什么男女双方在起诉前签订的协议得不到法院的承认?
判决书如下。
原告不会因个人调解而丧失诉权
确实,起诉权不受限制,不被剥夺。 但是,为什么双方就后悔结婚达成一致,法院都不承认呢?
小丽一家的说法是: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并接受了被告返还的60000元彩礼金。 双方至此结束,是双方对纠纷解决、协商认定的结果,原告应当按照合同履行。 现在原告不正当地撕毁合同、起诉的行为,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据推定,即使被告限制原告的诉权,法院不支持,原告也会因此获得本案胜诉的权利吗? 起诉权和胜诉权,果然明显不同啊。
很遗憾,本案只有一审,如果没有二审,我们就无法知道上级法院是如何看待本案诉权和胜诉权的法律关系的。
对我们普通人和家庭律师来说,我们的教训可能如下。
在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中,请注意不要出现限制对方起诉权的语言或句子。 这可能就是影响事件的负疚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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