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周凌如)订婚时的订婚金和“送”钱是一般的民俗,如果订婚后解除婚约,礼金和“送”钱应该退还吗?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此类订婚财产纠纷案,被告孙某应当返还原告易某订婚财产的金项链、金手镯、金耳环、金戒指及白金戒指,或者返还购买“五金”价款4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双方按惯例举行订婚仪式,原告向被告赠送金项链、金手镯、金耳环、金戒指及白金戒指,价值46000元原告同时“送”被告10000元,“送”被告亲友6800元。 订婚后,原被告没有在一起生活。
法院认为,本案系订婚财产纠纷,订婚及彩礼给付是我国民间婚姻,彩礼是男女双方以未来婚姻为目的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以婚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 订婚时,原告赠与被告的“五金”数额较大,原告的赠与行为实际上是以结婚为目的,不能达到目前的目的,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返还“五金”。 原被告订婚时,原告“送”给被告的亲友是原告对被告或朋友的赠与行为,是一种人情支出,同时被告没有收到这笔钱,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这笔钱的诉讼不向法院寻求支持。 订婚原告对被告的“送还”及订婚原告的红包、微信等开支,原被告已订婚,原告对被告的赠与是一种情系联络,原告对被告的“送还”10000元及订婚赠与9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