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有柏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广州王有柏婚姻家庭律师团队主任。
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如果配偶一方出轨,付出的代价很小。
对婚内不忠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进行规制,原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
103010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一方重婚或者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生活的,应当准予离婚。
103010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生活”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把夫妻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分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四类。
从《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违反了忠实义务。只有存在严重的重婚行为,且配偶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才会判决离婚,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仅为婚外情、婚外性行为,但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判决离婚,相应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通过分析我们团队(王有柏婚姻律师团队)在民法典实施前处理的数千例离婚案件的数据发现,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只是婚外情和婚外性行为的情况。法院判决离婚,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真的很少。
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内不忠多为婚外情和婚外性行为这两种相对较轻的行为,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这两种严重行为中所占比例较小,必然会导致离婚诉讼难、婚内无过错方索赔难等突出问题。
可见,在《婚姻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法律似乎很难保护婚姻中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让婚姻中出轨的一方付出应有的代价,受到应有的惩罚。
出轨没有成本,天灾人祸。
作为一名职业婚姻律师,她对当前“世态炎凉”的社会现状深感痛心,并多次呼吁相关立法部门高度重视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她不能继续纵容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在立法上对婚内出轨者施以严厉的法律责任。
幸运的是,我和我的朋友们在这一天看到了—— 《婚姻法》的公告和实施。
关于婚姻不忠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与原《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比,我带大家解读《民法典》以下条款规定的重大变化:
一、关于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标准的最新规定
103010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于这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婚姻法》一书指出:
1.重婚、婚外同居等。是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的案件。
2.对于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如果重新
03010第10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最新规定(三)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相对于《民法典》原第46条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限制在四种情形,《民法典》第1091条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的显著变化和进步。事实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原《民法典》规定的四种情形。一方有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这是不公平的。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如果能够被法院认定为“重大过错”,另一方也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03010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没有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照顾子女、女方和三、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最新规则.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夫妻双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婚姻法》第1087条在原《民法典》第39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这是《民法典》的重大进步,对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一大福音。
原《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所以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无过错方要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更多的财产,简直是“难于上青天”。
如前所述,现实生活中,婚内出轨多见于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不足以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因为重婚同居在外在行为和法律形式上都要达到一定程度,无过错方举证难度很大。最终,无过错方既不能依据原《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四项“重大过错”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也不能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张更多的财产。103010第1087条明确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一项原则,为法院判决在上述离婚当事人一方存在一般婚姻不忠行为,但不构成重婚或同居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分得更多财产提供了明确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也明确指出:《婚姻法》第1087条不要求对方有重大过错。即使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不符合重大过错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照顾到无过错方。
综上所述,《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只要夫妻一方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无论是情节较轻的婚外情、婚外性行为,还是情节严重的重婚、与他人同居行为,在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后,法院都可以判决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并据此分享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婚姻中错误一方的噩梦!
这是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巨大福音!
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王有柏律师善意地提醒我们的朋友,婚姻是神圣的,没有亵渎的余地。婚姻中的欺骗极具破坏性,往往会伤害许多无辜的人,从孩子到妻子,到家庭的破坏。所以,当感情快要泛滥或者正在泛滥的时候,请为自己的感情系上一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