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2月27日,赵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2015年3月10日在某银行网点填写信用卡申请确认函和《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2015年3月,某银行经审批后向赵发放了一张卡号为5136的信用卡。截至2019年5月9日,信用卡账户欠款本金余额399037.65元,分期手续费2702.35元,利息98335.2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4416.96元。另外,赵和林是情侣。2009年两人相恋同居,2017年底分手。双方多次协商信用卡返还问题。2018年1月1日,林给赵发微信称,“……那就把你的卡都拿走。”“……我不是故意用你的信用卡,因为我的卡过期了,拿不到大额信用卡。只有你的卡号没有过期,你才能获得大额信用卡。……”据此,赵认为该信用卡系林某与赵某共同使用,应由双方返还。
【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享信用卡。分手后的欠款谁来承担?对此,有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信用卡消费系赵某与林某共同行为,所涉债务与林某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应追加林某为共同被告,双方共同将信用卡欠款返还某银行。
第二种意见是信用卡申请人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赵将信用卡交给林共同使用,应视为授权行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当事人为某银行和赵某,某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林某提出合同请求。
【管析】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信用卡申请人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信用卡的普及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信用卡被他人甚至亲戚借用、冒用、刷卡、透支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信用卡申请人,你有义务妥善保管你的信用卡。你应该清楚使用信用卡的情况。如果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应视为授权行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涉案信用卡是赵某申请的,赵某也使用过,没有信用卡挂失情况。现在赵主动将信用卡交给男友林使用和消费,只能说明赵怠于行使持卡人对信用卡的管理权和使用权。赵作为信用卡的收款人,仍有义务按照《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履行其承诺遵守的义务。
其次,信用卡申请人自行偿还欠款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赵向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某银行发行后,赵开卡,双方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某银行和赵。即使赵某将信用卡交给林某共同使用,合同的效力也只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银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林某提出合同请求。且赵某与林某因同居期间共用信用卡而存在同居及财产分析法律关系,与本案信用卡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通过另一法律途径向信用卡实际使用人林主张还款及支付利息的责任。
最后,银行发行信用卡后,对信用卡的具体使用没有监管义务。赵某办理信用卡后,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自愿将信用卡交付男友林某共同使用。赵本人存在保管不当的重大过失。但是,银行已经尽到了付款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银行发行信用卡后,如何使用信用卡额度或把信用卡交给谁,是信用卡申请人的权利和自由。银行无权干涉,也无监管义务。
综上所述,赵某信用卡的透支行为视为某银行向赵某发放的贷款,某银行与赵某之间存在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赵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赵某将信用卡交给男友林某共同使用,不影响某银行依据合同的相对性要求赵某返还信用卡欠款。
记者潇湘晨报综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