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过错方的法律规定,结婚必须了解的50个法律问题(建议收藏)

2023-03-27 11:13:40 婚恋情感 茜茜

无论结婚与否

婚姻过错方的法律规定

都要学习法律知识

Q1结婚的法定年龄

男女的结婚年龄要求不同。

《民法典》根据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的规定,请参阅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Q2同性之间可以结婚吗?

不能。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婚姻必须以男女双方之间、完全自愿形成婚姻关系为基础。

Q3哪些情形禁止结婚?

《民法典》根据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Q4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民法典》根据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注: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法定无效婚姻状况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5除 《民法典》 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无效情形以外,当事人能否以其他理由诉请婚姻无效?

不能。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因《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Q6谁可以成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依照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婚姻登记关系的婚姻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其中,利害关系方如下

(一)以重婚为由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的,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理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Q7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可否撤诉?

不能。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根据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婚姻无效案件确认申请后,原告申请解约的,不予许可。

Q8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可否调解?

不能。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效力审理不适用调解,必须依法判决。

Q9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是否还可以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是的,生存方或利害关系方仍然可以要求确认婚姻的无效性。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幸存者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是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方为被告。

Q10父母能未经子女同意收取他人财物,强迫子女与他人结婚吗?

不能。 《民法典》根据第一千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请参阅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Q11可以在谈婚论嫁时索要“天价彩礼”吗?

不能。 《民法典》根据第一千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请参阅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嫁索取财物。

Q12哪些情形下婚姻关系可以申请撤销?

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一是因受胁迫而结婚;

二是人身自由受到不正当限制

三是没有如实告知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患有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根据第一千五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另一方真实情况。 不告诉真实情况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Q13何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胁迫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强迫其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52条所称的“胁迫”

Q14因受胁迫而与他人结婚,父母可以诉请撤销婚姻吗?

不,必须是被胁迫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本人。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到胁迫要求撤销婚姻的,只有被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Q15 《民法典》 对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的行使,有无时间限定?

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道之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内期间一般而言为固定期间,不因其他因素可延长、扣除或者重算。

Q16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会引发哪些法律后果?

一是身份关系的恢复,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是“没有结婚”。 双方将此前以夫妇名义生活的期间作为同居关系。

二是重置财产关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法院以照顾无过错人为原则判决。

第三,对同居期间抚养的子女适用法律不受影响,适用民法典关于亲子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Q17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了,当事人的结婚证如何处理?

会被人民法院收缴。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领取双方结婚证,并将生效的判决书送达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Q18工作很忙,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结婚登记吗?

不能。 《民法典》根据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请参阅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Q19婚姻关系的建立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从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完成婚姻登记,即为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Q20当事人能否以结婚登记程序有瑕疵,诉请撤销结婚登记?

不能,但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依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有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告知其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Q21何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Q22婚姻给男女双方带来哪些改变?

一是身份关系的变动。 结婚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近亲属、家庭成员。 二是财产关系的变动。 结婚后获得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根据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是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是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五百条登记结婚后,经男女双方约定,妇女可以成为男子家庭的成员,男子可以成为妇女家庭的成员。

Q23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根据第一千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益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收益。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在个人财产投资中获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后产生的利润,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婚前出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Q24何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根据第一千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财产;

(四)单方专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注: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根据第三十条规定,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Q25夫妻可以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吗?

可以,但请参阅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及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知道该约定的,用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五条第三款记载为“相对知道该约定者”,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Q26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自己名下所有房屋赠与对方,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能撤销赠与吗?

是的,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人在赠与不动产登记变更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Q27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并变更登记,还能追回吗?

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无法收回。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卖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主张收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所有的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28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根据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姓名给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表达的除外。

Q29配偶必须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吗?

原则上配偶不需要承担另一方婚前承担的个人债务,但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配偶也需要承担。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Q30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 .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

2 .赌博、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所涉债务。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夫妻在从事赌博、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中负有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31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还需要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吗?

需要。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Q32“全职太太”没有收入,依赖丈夫工资生活,是否“低人一等”?

《民法典》根据第1055条的规定,请参阅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Q33丈夫可否要求“以夫之姓,冠妻之名”?

不能。

《民法典》根据第一千五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请参阅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Q34丈夫不喜欢妻子“抛头露面”,能限制妻子外出工作吗?

不能。

《民法典》根据第一千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请参阅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Q35一方收入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能要求另一方扶养吗?

《民法典》根据第一千五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没有履行扶养义务时,有权要求支付扶养费。

Q3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是的,必须满足法定情况。

《民法典》根据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请参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

Q37何为“家事代理权”?

家务代理权是指夫妻互相代理和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权利,如果是家务上的支出,夫妻任何一方对家务有单独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庭代理权时,无论对方是否知道其代理行为,都应当予以追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效力。 但夫妻一方与对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对方。

Q38一方能以收入高、学历高、能力强等理由限制或者干涉另一方抚养、教育子女吗?

不能。

《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Q39夫或妻对另一方的家庭暴力是否构成“虐待”?

虐待必须是持续的、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束缚、危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以谩骂、威胁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根据第一条的规定,持续的、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79条、第1991条所指的“虐待”。

Q40“一夜情”“通奸”“嫖娼”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

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应当具有“持续稳定”的特征,“偶尔一次”或者持续稳定地做爱等行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四十二条、第一千七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九百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Q41结束同居关系,需通过法院诉讼吗?

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但因同居期间财产或者子女抚养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只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Q42结婚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可以,但是有限制。 一个是登记了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另一个是由于婚前支付,支付者的生活变得困难。 但是,这些条件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Q43一方与他人重婚,涉及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能否参与诉讼?

是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加诉讼。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Q44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结婚前,父母该出资行为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系赠与双方。

结婚后,父母该出资行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从法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没有约定处理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Q45婚姻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婚生子女吗?

是。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当视为结婚所生子女,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Q46子女可以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吗?

不能。

《民法典》根据第一千六十九条的规定,子女应该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Q4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是否需要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

父母需要支付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3条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发给抚养费。

Q48何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胁迫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强迫其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52条所称的“胁迫”

Q49父母没有经济收入,应如何承担子女抚养费?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产协商抚养费。

Q50父或母经济拮据,子女因正当理由导致抚养费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能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吗?

可以要求,但不一定会得到支持。 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亲或者母亲增加抚养费的,一般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父亲或母亲没有负担能力,法律也不能“强者为难”。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根据第58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生病或上学,实际需求已超过定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婚姻是一份参考答案,

却不是标准答案,

每一对夫妻都有自己的相处模式。

婚姻不是爱情的坟墓,

幸福的婚姻,需要彼此共同经营,

莫用力过猛,也别散淡无为。

愿你无论什么时候,

都能反观自我,同理对方,

在日复一日的平淡中,收获山林宇宙,

共契往之的朝朝暮暮。

普法周知

民法典关于结婚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法院,问律,供山东高法、普通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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