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
债权人就其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婚后的家庭生活。但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转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是什么?我们认为,一方配偶婚前个人债务转为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他们实际上全部接受财产或利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更符合公平负担原则。对于债权人来说,也很难证明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对婚后共同债务的类型主要有: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使用;一方婚前借款购买大量婚庆用品,为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居住或共同生活。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关系,要结合债务人债务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2.婚姻期间的债务
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欠下的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个人名义对夫妻一方的债务主张权利的,视同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任何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第三人知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是自己约定的。
3.离婚或配偶死亡后,由原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夫妻一方死亡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后,不论财产有无分割,夫妻一方或者离婚一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方承担债务后,可以在对方责任范围内向对方追偿。在现实生活中,遗属行使的追偿权受到夫妻财产制和继承制的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未亡人在履行连带责任后,在约定财产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2)夫妻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用死者一方的其他遗产清偿,如一方婚前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
(3)无论实行约定财产制还是法定财产制,未亡人的请求权的行使以亡故人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不予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承担债务,债权人以其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权人以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
对于连带债务,鉴定也是一件麻烦的事情。对于确认为共同债务的,一般需要一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