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夫妻不忠现象越来越严重,许多家庭都为“七年之痒”而难过。为此夫妻订立各种协议避免出轨,认为协议增加了对方的出轨负担,使其不敢出轨。即使无法避免出轨,至少可以从财产上得到赔偿。然而事与愿违,协议往往被法院认定无效,不仅留不住人,也留不住钱。这样的协议真的完全无效吗?
夫妻书面约定出轨则“净身出户”
黄和李于2009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7年后,黄某经常不回家,李某怀疑黄某有外遇,发生激烈争吵。为了化解矛盾,在李某的要求下,黄某出具了书面承诺:“如果我以后婚内出轨,婚后我所有财产归我老婆,我自愿离家出走。”李某发现黄出轨证据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黄离家出走。法院判决“婚内出轨就要离开家”为无效承诺,不支持李的诉讼请求。
法院:“净身出户”协议未生效
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
首先,虽然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该条规定的忠实义务仅为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法律并未禁止夫妻签订此类协议,但并未给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搜集出轨证据可能引发新的纠纷
如果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为了获取出轨方的出轨证据,出轨方势必会采取盯梢、偷拍等行为。为了获取证据,会产生一系列民事、刑事纠纷.
离婚达成时,协议开始生效
103010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登记离婚或者到达人民法院离婚为条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离婚协议不成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黄的“净身出户”承诺,其实是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因此,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定该条款无效。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存在争议
黄与李之间的协议实质上是一份“忠诚协议”。“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签订的协议。婚姻期间,夫妻双方都应遵守忠实义务,如有出轨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
我国“忠诚协议“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涉及身份权利,比如放弃离婚自由权,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如果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则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合同法》。
根据《婚姻法》,因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欺骗方不存在第四十六条的情形,则不需要按照忠诚协议对非欺骗方进行补偿。
另一种类型是涉及财产权利,比如,若出轨则给另一方一定的金钱,或者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少分或者不分。's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忠诚协议”众说纷纭。一种是“忠诚协议”无效,如上述法院意见。
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婚姻法》 中规定,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多数法院认为“忠诚协议”有效,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合同。如果不存在无效性,则该协议应被视为有效。如果一方欺诈,将被视为违约,非欺诈方有权要求欺诈方按照约定承担约定的义务。
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 《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第三十七的规定,内容是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如何签订有效的“忠诚协议”?
为了使“忠诚协议”更好地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不能约定超出自由处理权利范围的事项,如涉及身份关系的忠诚协议,如果不能同意在出轨后放弃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探视权等。
其次,在不能约定负担过重的条款,这样类似于“出轨后离家”的条款中,让出轨方出轨后离家,会让出轨方难以生活,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甚至会让出轨方难以履行义务
最后是表达方式的改变。根据《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四条,如果忠诚协议约定了如何分割财产,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所以可以将分割财产表述为,若一方出轨,则出轨方应将其个人财产的某些份额作为违约金对未出轨方进行赔偿.
(作者:杨恒远工作单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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