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离婚案例分析
1、案情
罗某(男)与某(女)于1999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他们感情很好,生了一个男孩。2002年6月,罗与另一名女子周某在宾馆内多次发生淫乱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罗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从那以后,罗和的关系出现了裂痕。2003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罗离婚。同时,认为罗与他人通奸对其造成了精神损害,要求罗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争论
毫无疑问,罗与的关系已经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然而,对于是否支持Xi要求罗灿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罗作为已婚男子,与周的女儿通奸,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生活的行为。通奸是指男女之间秘密发生的非法性关系。“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形,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不能等同于配偶与他人同居。故对要求罗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是,Xi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3.评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损害婚姻家庭关系,导致婚姻破裂的赔偿制度。这种过错,不管是什么形式,只要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导致婚姻破裂到一定程度,就应该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列举了四种情形,对众多过错进行了极大的限制,与离婚过错的赔偿范围相去甚远。通奸是指配偶与配偶以外的人秘密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有些人的通奸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知道的,但这种知道是出于当事人的意愿,在性质上是不公开的,也是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通奸与重婚,以及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秘密的,一般不为他人所知,并不惜谋求名分和配偶的权利义务。但在侵害配偶权方面,它与离婚损害赔偿中列举的四种过错并无本质区别。特别是长期通奸和与多人通奸,在某种程度上对另一方配偶造成的损害不亚于重婚和同居,也可以成为离婚的直接原因。
通奸行为不仅侵犯了配偶另一方的名誉权,尤其是被公开后,会大大降低配偶另一方在社会上的社会评价,还会造成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由于通奸行为的隐秘性,通奸者一般不会公开给对方大量的生活费、生活和生产资料,所以在财产上对配偶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但由于是隐蔽行为,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使对方的精神打击更强烈、更突出,造成更严重的精神伤害。通奸与重婚、与他人同居的本质区别在于,后两者是公开行为,而前者是秘密行为,这与盗窃和抢劫的区别非常相似。如果是秘密行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那么似乎盗窃也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因此,如果婚姻家庭破裂是由其他违背忠实原则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应灵活运用法律和道德手段进行调整,对其他具有重大、情节、影响严重的过错行为也应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使忠实原则适当渗透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裁判的公平。对于因通奸而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像重婚或者有配偶者同居一样处理,根据实际后果判决通奸方支付赔偿金。
因婚外情而离婚,此时,无过错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离婚损害赔偿金。同时,在财产分割时,应当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照顾。如果你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可以通过乐途法律咨询平台咨询这方面的律师。乐途的专业律师将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