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离婚证办理地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夫妻双方或一方可以在成都市青羊区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的地址在滨盛街28号。处理条件: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4.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5.男女双方应在mainland China(包括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登记发给离婚证。
金牛区户籍离婚在哪里办理
如果户籍在金牛区,需要到金牛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如果起诉离婚,需要看对方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然后去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双方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离婚事项协商达成的意见。
其次,双方应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处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再次,任何一方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30日内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还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核发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定双方确系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项达成共识,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温馨提示:离婚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离婚协议存在漏洞,很可能对双方未来的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建议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有专业律师进行指导,以免损害双方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1080条婚姻关系于离婚登记完毕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时解除。
金牛区民政局离婚登记,地址,电话,准备材料
金牛区民政局办公室电话:028-87705622;
传真号码:028-87705611;
办公地址:金牛区沙湾路65号附2-4。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示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申请离婚登记的,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示有效护照和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扩展信息: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他的婚姻登记不是在mainland China进行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登记,出具离婚证。
参考来源: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网-金牛区民政局
百度百科-婚姻登记条例
成都市金牛区哪里办理离婚
法律分析:金牛区民政局。地址:沙湾路65号2-8。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离婚意愿的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经多次教育拒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5)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