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证结婚彩礼怎么算
没证结婚就没离婚。原则上应该返还彩礼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已经订立婚姻关系的主要依据
(1)给付彩礼后未订立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当返还。
(2)已婚的,原则上不返还彩礼(婚前给付导致给付方有困难的除外)。
(3)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原则上不返还彩礼(婚前给付导致给付方有困难的除外)。
(4)如果彩礼是婚前给付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返还的请求。
(5)彩礼给付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请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
(6)当事人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该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允许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7)彩礼给付后,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同居。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如果双方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过,夫妻之间就不会有互相帮助、共同生活的体验,实质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实践中,支付彩礼不仅仅是男女之间的事情,往往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交往。彩礼的给予者和接受者应该从广义上来理解,不仅指准备步入婚姻的男女双方,还包括他们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付给娘家的,很少用于男女结婚;很多时候彩礼都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甚至是全家一起借的。考虑到这些具体情况,如果对付款人的主体和收款人的主体进行限制性解释,将不利于此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结婚是人生大事,彩礼也是习俗。但是彩礼的多少没有规定,一切根据个人的经济条件决定。在双方喜结连理的情况下,彩礼是不退的,但是如果双方在结婚前就已经分手了,那么女方应该全额退还男方给的彩礼。
彩礼钱应该在没有证明的情况下返还吗
法律的主观性: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尚未领结婚证的两人,关系结束时收取的彩礼可以退还。如果两个人没有领结婚证,法律上就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本案收取的彩礼,在两人决定结束关系时,给予彩礼的一方有权回收。对于收取的彩礼,收取彩礼的一方没有用其购买嫁妆或者以其他方式返还给支付彩礼的一方,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返还的。在我国,只有在婚姻登记机构领取了结婚证,才是法律上所说的合法夫妻。如果没有领结婚证,只办了婚礼,这种情况下不能作为合法夫妻对待。根据法律规定,收取彩礼的前提是必须以结婚为目的。如果收了彩礼却没有登记结婚,那么彩礼就需要返还。(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的解释中,有具体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退还彩礼。1.给了对方彩礼后,两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给了彩礼的对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对方必须无条件返还。一般情况下,给彩礼的是男方。男方给彩礼,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结婚。十字架上的彩礼是财产的赠与,赠与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婚姻的目的。所以,彩礼给了之后,如果双方没有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上两人之间就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关系也不应该存在。所以只要两个人不登记结婚,就可以返还彩礼。一般可以直接还给男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彩礼返还纠纷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往往要承担无法举证的风险,从而无法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理论界通常将这一规定概括为谁主张,谁证明。但是,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还是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考虑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不能提供证明或者证明不到位时,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它是一种为追求法律真实而作出的价值判断,其价值判断的前提必须明确限定在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事实上。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举证责任,法律就不应该假定其会承担不利后果。这也是所谓的没有举证责任就意味着没有不利后果的法律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分析:双方结婚登记后离婚的,不支持返还彩礼,即使没有婚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适用的解释》第五条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认定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无证如何解决彩礼纠纷
无证一般男女双方都需要返还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有彩礼习俗的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依习俗给付彩礼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返还依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即将离婚的男女双方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彩礼的,法院将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生活困难不是指相对困难,不能简单地与不支付彩礼的情况相提并论,而应该理解为支付彩礼造成的绝对困难。这种绝对的困难应该是真正的困难,就是因为彩礼的支付,无法靠自己在当地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温馨提醒:在现实生活中,彩礼的给予者和接受者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他们都可以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而且诉讼当事人通常会将对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一般的习俗是父母送彩礼,父母收,所以把对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没有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