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彩礼婚后能否退还
法律分析:彩礼退还的法律条件如下:1 .双方都没有领结婚证;2.双方虽领了结婚证,但并未同居;3.因给付彩礼,一方生活困难。符合以上三种情况,在主张返还彩礼时就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适用的解释》第五条(一)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一年多,男方可以要求退还礼金吗?
结婚一年多,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不能要求退还礼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本案中,男女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因婚前付款生活困难。
离婚彩礼的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也规定了离婚返还彩礼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解释如下:《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配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相应的,生活困难应该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对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与上述解释一致。也就是所谓的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因为交了彩礼之后,无法靠自己在当地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和交彩礼之前相比财产的损失,比原来的生活条件更困难。本案中,被告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他现在还靠单位的经济帮助,交了彩礼后生活更加艰难。应当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形。
如果要彩礼钱,首饰钱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公布并于2004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如何处理彩礼纠纷作出了特别规定。
《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在理解和运用本文的解释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彩礼的性质
彩礼能否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法律行为?换句话说,婚礼彩礼的给付是否可以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我们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是私法自治,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私法自治,当事人可以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这是法律行为的补充给付。补缴有两个条件和时限。人们之所以附加条件和期限,是因为当它们是法律行为时,大多是基于对现状的认识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期。为了使当事人能够规划未来,消除不确定风险,可以提前设定条件和期限。婚姻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的权利义务依附于人的权利义务。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行为,行为人必须有结婚的同意,但婚姻的成立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解除婚姻的原因等。都是合法的,不是当事人决定的。婚姻不能视为契约。
因此,各国民法都规定,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承认和放弃继承等法律行为不允许附加条件和期限。我国婚姻法强调婚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上,婚姻关系的维持建立在夫妻感情的基础上,不把经济因素放进去。中国的彩礼现象大多出现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和偏远地区,这是当地的一种风俗习惯,是人们不得不做的行为。这种现象并不普遍,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索要和支付彩礼的现象也会逐渐消失。
因此,《解释二》不采纳所谓彩礼给付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的观点,也不规定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达到应当返还彩礼,而是根据双方的现实情况确定彩礼问题的处理,并具体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彩礼的返还。我们在具体理解和应用时,要严格把握尺度,避免应用的扩大化。本案中,被告按照习俗向原告支付彩礼2万元,使其家庭生活更加困难,符合《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法院判令原告返还彩礼是正确的。
(二)彩礼的给予者和接受者
在现实生活中,支付彩礼的问题并不单纯是已婚男女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是关系到两个家庭之间的交流。因此,彩礼的给予者和接受者不应仅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而应从广义上理解。就支付方而言,由于多数情况下彩礼金额比较大,是由支付方全家以共同财产支付,有时甚至是向全家借钱支付,所以彩礼可以由婚姻关系双方支付,也可以由婚姻关系双方的亲属支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理,就收受彩礼的一方而言,既包括婚姻关系当事人收受彩礼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收受彩礼给付的情形。如果对付款人和收款人的主体进行限制性解释,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在我们明确了彩礼给付和收受的主体后,如果出现涉及彩礼返还的纠纷,由谁来返还,也就是谁来负责?有人认为,彩礼多数情况下是父母接受的,因此离婚案件中应追加父母为第三人,判其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
结婚一年后要不要返还彩礼(结婚一年后要不要返还彩礼)
第一,结婚一年要不要返还彩礼?
结婚离婚一年后,礼金一般不退。
但如果男方主张返还彩礼,女方需要返还彩礼,前提是返还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适用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涉及彩礼纠纷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应遵循的原则。决定是否返还彩礼,主要依据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给付彩礼后未订立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结婚的,原则上不返还彩礼(某些特殊情况除外);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的,解除同居时原则上不返还彩礼。
2.如果彩礼是婚前给付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返还的请求。如果给付彩礼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方要求返还给付款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还是一个共同体,遵循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该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不允许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3.婚前付彩礼肯定是当地的习俗。总的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存在于中国大量的农村和相对不发达的地区。人们的婚礼大多是以风俗习惯为基础的。如果当地没有这个习俗,就不存在支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属于男女交往的财物如何处理,要看其具体情况和性质,法院会依法处理。
4.给付彩礼时要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说,彩礼的支付往往是迫于当地的市场和社会压力。是完全自愿、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一般赠与行为。如无特别规定,返还彩礼的请求通常不予支持。
5.彩礼支付后,结婚登记完成,但双方并未真正同居。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如果双方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过,夫妻之间就不会有互相帮助、共同生活的体验,实质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主体应作广义解释。在实践中,彩礼的给付并不单纯是男女之间的事情,往往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交往。彩礼的给予者和接受者应从广义上理解,不仅指准备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还包括他们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付给娘家的,很少用于男女结婚;很多时候彩礼都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甚至是全家一起借的。考虑到这些具体情况,如果对付款人的主体和收款人的主体进行限制性解释,将不利于此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付款让付款人日子不好过。这是彩礼返还的特例。人生有绝对的困难,也有相对的困难。绝对的困难是,它的生活已经无法靠自己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彩礼的支付造成了前后生活的极大悬殊,与原来的生活条件相比变得更加困难。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前一种意义上的规定,即绝难。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彩礼的返还受普通诉讼时效即两年的限制。诉讼时效起算时,侵权行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出发点是: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当及时履行权利,向对方主张权利。对方拒绝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双方登记结婚的,给付方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从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开始计算。
彩礼是否应该返还,要根据双方的婚姻情况来确定。对彩礼有争议的,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依据决定。如果彩礼是婚前给付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考虑支持返还请求。给付彩礼时要分清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结婚后离婚礼金是不是不能退了
这要看情况,看结婚时间长短,看离婚原因。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说,你结婚领证。不到半年,离婚礼金退还。彩礼就是结婚同居。结婚不到半年就离婚,让人想到结婚的动力。因为男生的一些原因,比如生理原因。如果一个男生主动要求离婚,那就没必要退。当然,作为女生,也应该退还礼金。这样我的心才会轻松,也不欠对方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