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冷水江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周峰和邹某丽于2005年登记结婚,并先后生育了三个孩子。之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离婚。2021年,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被驳回。2022年,男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女方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由她抚养,且因在家庭中承担的义务较多,要求男方给予8万元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在17年的婚姻生活中,女方生育了3个子女,长期无法工作,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最后两人离婚,男方赔偿女方5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赔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如有上述情形,法院可以支持其赔偿请求。至于抚养费的数额,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当地生活水平、双方经济条件等因素,但遗憾的是,一般数额不会太高,可能会让一些人失望。
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怎么确定
离婚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少支付义务方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和购买的房地产,还包括无形的预期利益。
2.一方要付出多少。这种报酬是根据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以及对对方的协助量来确定的,实际上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的价值货币化。
3.双方的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如果对方的经济能力无法满足被补偿方的要求,即使确定了很高的补偿金额,在实践中也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无法实现。
一直以来,因为承担家务不能直接转化为经济利益,也不能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所以被忽略。近年来,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实践都体现了对夫妻一方承担更多家庭劳动的价值肯定,也体现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和公平。
当然,肯定有很多人会对赔偿金额产生争议,但应该根据双方的实际水平、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衡量,而不仅仅是具体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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