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在我们生活中的本质是什么
说起婚姻,似乎在某种观念上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关系,就像生与死一样。但是婚姻是什么,它的本质是什么?是爱情的终结吗?还是后代的延续?俗话说男长辈嫁女长辈嫁。在特殊时期,在古代,战争的统治者会增加为自己工作的人数。因此,婚姻被纳入法律体系,成为强制性要求。公民数量的增加也是为了帮助中国的年轻男女找到更好的伴侣。所以在古代旧社会,婚姻是必须遵守的制度,与爱情和需求没有太大的直接关系。
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在如今的社会背景下,年轻人更加注重感情和自己。你想要什么?其实,即使在今天,婚姻也不仅仅是爱情本身,它只是你自己好恶的额外空间。在父母心中,婚姻是对孩子的一种保护,爱情是其次,关键是要有能陪伴或照顾孩子的人才。爱情只能吸引对方的欣赏或激情,婚姻的感情不能是多情的喝酒和在一起。婚姻的本质是相爱,不断发展是相互的价值和需要。简单来说就是可以满足对方不同阶段的需求。
年轻夫妇交谈并有相同的观点是非常重要的。当然,知识和兴趣同样重要。随着年龄的增长,无论是自己阶级地位的变化,还是身体健康的突然变化,情况都不一样。合作伙伴的要求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甚至相反。婚姻的本质是在利己的条件下共同发展。因为现实生活中,除了爱情,还有无数的意外,比如事业,失业,疾病,债务。没有人愿意一辈子养公主或者皇帝。在这段感情中,你可以从爱人那里得到一些东西。保持可持续发展。
在婚姻中试图把自己所有的幸福和安全都压在对方身上,注定是悲剧。因为变数随时可能出现,因为再真诚的契约也可能突然改变,因为婚姻是以利己为核心,以责任为纽带的。它不能是对方的臂膀,也不能是温暖的港湾。怎么会和金鉴的人生一样呢?人是善变的。他们当初喜欢和认可的,现在已经完全改变了。更何况他们只是因为荷尔蒙影响下的激情而做出的承诺,认为没有什么是绝对可靠的。只有坚持住自己,拥有持续的商业互动能力,才能收获完整的幸福和完整的人生。
婚姻的本质是什么
婚姻的本质是两个人合伙生活,这是两个人的事情,是两个人分担责任、快乐和痛苦的过程。婚姻的本质是爱、责任、包容、理解和支持。婚姻的本质是两个人相守,相依,相爱一生。婚姻是身体需求和精神需求的结合,婚姻的本质是身体需求和精神需求的结合。婚姻的本质是两个人生活在一起,这是两个人的事。是两个人共担责任,同甘共苦的过程。是关于一个人的。婚姻的本质是两个人合伙生活。婚姻的本质是两个人互相陪伴,互相帮助,互相爱护,互相依赖的一种生活状态。婚姻的本质是相互支持,共同进步,相互理解,相互包容。
男女婚姻的本质是什么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兼具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社会属性是其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条件是两性的结合和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两性结合是基础,血缘是纽带。这是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这就是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有其自身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这些因素是先天的、客观的、难以改变的。自然因素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在和固有因素,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
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反映了生物和生理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中的作用和影响。这些作用和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男女的差异和人的性本能构成了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
生理学——生物体的生命活动和各种器官的功能。
婚姻中的性别特征是婚姻的自然属性。男女之间的差异和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表明了婚姻双方两性的生理差异。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是婚姻的社会属性。
物种通过生育繁衍是生物学上家庭的自然繁衍功能。
有生命的东西-有生命的物体。它具有生长、发育和繁殖的能力,并能通过新陈代谢与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交换。
人类通过男女结合实现人类物种的繁衍。物种的繁衍是家族的生物繁衍功能。
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血缘群体构成了血缘群体的生物自然特征。
除了婚姻,家庭关系也有血缘关系。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家庭的自然属性,是生物血缘关系。
一些自然规律制约和影响着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的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没有这个自然条件,就没有婚姻家庭。
自然因素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前提,必然受到其自然规律的制约。婚姻家庭关系中一些与生理、生物有关的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和作用。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多次指出,人类通过对自然选择规律的认识,逐渐限制和排斥了血亲婚姻,两性结合和血亲的社会形式由低级逐渐发展到高级。从优生学的角度来看,自然选择法则对于创造一个体质和智力更加健全的种族,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在谈到普那路亚家族时,他说:毫无疑问,血亲婚姻受这种进步制约的部落的发展,一定比那些仍然把兄弟姐妹间的婚姻当作一种习俗和义务的部落发展得更快、更完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3页)在谈到对偶婚制度时,他说:在血亲日益被排除在婚姻之外的这件事情上,自然选择的效果继续表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2页)
可见,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在于,这种社会关系是以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自然条件的。换句话说,婚姻,一种社会关系,只能发生在男女之间;家庭的这种社会关系,只能存在于夫妻之间,存在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血缘亲属之间。婚姻法可以调整这种关系,但不能忽视其自然属性,这是这种社会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随着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逐渐从自发的角色上升为自觉的把握,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必要因素。无论什么时代,什么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立法,都不能忽视这些自然属性。比如对结婚年龄的规定,对近亲结婚和不良婚姻的限制,以无性能力作为禁止结婚或准予离婚的理由,以子女出生作为确定亲子关系的依据,这些都是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因素。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生理规律和遗传规律对婚姻家庭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你违反了自然法则而不受其约束,你将受到自然法则的惩罚,并造成无尽的伤害。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社会内涵。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
都说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然属性,但不能说自然属性是其唯一属性,更不能说自然属性是其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自然属性,在所有高等动物中普遍存在,但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是人类社会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发展的产物。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人为本的,人与人的关系当然是社会关系。
什么是社会?社会是由共同的物质条件联系在一起的人们。
荀子曰:力不似牛,行不似马,牛马并用。有什么意义?都说人可以,人不可以(《荀子》卷五,《知望》第九章)
说的是: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固有的抽象的东西,实际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72年版,3卷5页。人类社会特有的婚姻家庭关系只能属于社会关系的内容。
人作为社会成员,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在这两种生产中形成了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婚姻家庭关系。
既然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的本质,那么婚姻家庭关系作为社会关系之一,本质上只能是一种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首先是一种社会关系。自从人类离开了动物界,社会性就成了人类的一个根本属性。无论是男女两性还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他们首先是社会中的人,是社会的成员。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当然是社会关系。人们作为社会成员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在这两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同时,人类的生产关系决定了婚姻家庭的形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逐渐从社会之初的混乱关系进化到高级形态,最终出现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可见,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主要是由其社会属性决定的。婚姻家庭本质上是一种人际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式,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所以,婚姻家庭关系首先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发展和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而不是自然因素。
(二)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力
人类社会婚姻家庭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变化过程,特别是阶级社会出现以来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演变,不能只用生理和生物的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千百年来没有明显变化,但婚姻家庭的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有特点。这种情况只能从婚姻家庭的社会性来找。这是因为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要求人类两性的结合必须采取相应的社会形式,而这并不是人类性本能的要求。
(3)婚姻家庭关系是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既包括物质社会关系,也包括思想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形式,是在社会生产生活的客观需要下形成的。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是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思想相适应的。
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人们在一定生产方式下形成的生产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出现了各种其他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作为社会关系之一,当然也是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婚姻家庭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一样,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基础的制约。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什么样的男女结合才算婚姻,什么样的婚姻和血缘共同体才算家庭等等。这些都远非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正确答案只能从社会制度中寻找。
归根结底,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是由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决定的。生产关系作为社会经济的基础,必然表现在家庭的经济关系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的其他因素也不同程度地制约或影响着家庭。
至于家庭中的意识形态关系(阶级社会中的情感、伦理、法律关系),则与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密切相关。
正因为如此,一定的婚姻家庭形式总是适应于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只有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才能科学地认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仅仅靠一些生理、生物上起作用的自然因素来解释婚姻家庭的社会关系,在科学和事实面前是站不住脚的。
(4)婚姻家庭关系在社会属性上受上层建筑的制约和影响
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存在和发展不仅由社会生产关系决定,还受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制约。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与法律、道德、文学艺术、宗教、风俗习惯等社会上层建筑密切相关。在阶级社会中,制度最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统治者必须通过法律保护符合其阶级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道德、宗教习俗、文学艺术也通过不同的渠道在婚姻家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依靠社会、人们的信仰、传统或教育来判断是非、善恶,以此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
综上所述,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形成的特征和前提条件,没有自然属性就没有婚姻家庭。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演变的发展方向。我们既不能抹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也不能扩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更不能把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放在与社会属性同等的位置上。人类社会从自然选择到社会选择、从生物进化到社会进化的转变,是人类以社会属性压制和战胜自然属性的过程,也是人类社会在自然进化过程中保持卓越的根本动力。
婚姻的本质是什么
婚姻的本质是指男女双方的自身情况及其关系符合婚姻的要求和建立婚姻关系的条件。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想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有五个基本要素: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性22岁,女性20岁;
(3)必须是一夫一妻制;
(四)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通婚;
至于形式上的要求,法律上唯一认可的是登记结婚,即已婚男女双方必须持相关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只有登记后,婚姻才能成立和有效。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取消了婚检的强制性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登记的人性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婚检没有意义。
现实生活中,很多配偶因为没有做婚前检查,无法更全面的了解对方。等婚后相关问题暴露出来,再反悔显然已经晚了,必然会对双方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现实中,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虚构血亲,出于道德原因,实际上是不允许结婚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完成时,婚姻关系成立。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重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