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婚姻介绍所有哪些手续
法律分析:申请独资婚姻介绍所提供以下注册材料:
1。投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挂靠单位,并经批准发证。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2年内不得变更。(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注册资本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4)有三名以上熟悉婚姻法和专业知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应有固定住所。
(5)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婚姻管理政策的规章制度。
(6)法定代表人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连续三年无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证明。(七)有明确的服务宗旨和服务项目。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注册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的名称和住所、组成、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以该名称作为登记项目。
第九条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开婚姻介绍所需要什么手续?
开设婚姻介绍所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关联公司,并经其认可出具证明;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2年内不得变更;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注册资本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4.有三名以上熟悉民法典法律和专业知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应有固定住所;
5.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婚姻管理政策的规章制度。
婚姻介绍机构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1.凡符合上述七项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到当地、县(市)民政局填写《婚姻介绍机构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区、县(市)民政局;
2.经调查核实后,区、县(市)民政局签署申报意见,并向民政局写出专项请示,连同证明材料,报市民政局。
申请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有电脑、文件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3.负责人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和相应的营运资金;
5.员工不得少于3人。
婚姻登记机构由人力资源部门、婚姻俱乐部或婚介机构组成,是指帮助想结婚或与异性交密友的人实现目标并赚取服务费的社团或组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加强对国内婚姻介绍的归口管理。目前,由于缺乏集中管理,国内婚姻介绍各行其是,这也是涉外婚姻介绍混乱的原因之一。为此,今后凡申请设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民政部门应当对国内婚姻介绍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设立婚姻介绍所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申请独资的婚姻介绍所提供以下登记材料:
1.投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要求
(1)有挂靠单位,经审查同意出具证明。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2年内不得变更。
(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
(4)有三名以上熟悉婚姻法和专业知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应有固定住所。
(5)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婚姻管理政策的规章制度。
(6)法定代表人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连续三年无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证明。
(7)有明确的服务目的和服务项目。
参考以上内容:百度百科-婚姻介绍所
开婚姻介绍所有哪些手续
办理婚姻介绍所没有太多的限制,只需要去民政局审批,然后到工商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再去税务所领取税务登记证,就可以开业了。但严禁在中国境内设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或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服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禁设立涉外婚姻中介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以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对已设立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机构,由民政部门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检查,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对在婚姻介绍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或牟取暴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应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经发现,民政部门将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此类婚姻介绍的个人,予以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惩处。同时,当地人民政府要追究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法律基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严禁。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以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对已设立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机构,由民政部门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检查,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对在婚姻介绍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或牟取暴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应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经发现,民政部门将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此类婚姻介绍的个人,予以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惩处。同时,当地人民政府要追究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