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起,根据婚姻法规定:起诉离婚,对方下落不明,该怎么办?
起诉离婚,你可能会遇到对方下落不明,对方已经离家多年,或者失踪多年的情况。留守一方现在想离婚。这种情况下,协议离婚肯定是不行的。因为根本找不到对方,无法协商离婚,双方也没有办法去民政局离婚,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
但是去法院起诉离婚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对方下落不明。有的法院以被告地址不清为由,拒绝受理离婚案件,或者要求当事人先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其实我觉得这是不合适的。因为以上两种方式都给当事人造成了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同时根据立案登记制度,法院也无法提前进行实质审查。
作为原告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怎么办?别担心,因为法律上有一个公告送达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回复: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法院不能直接送达,也不能扣押。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材料,或者根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不能确定被告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并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能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地址和被告的地址为依据。裁定驳回诉讼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所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时,我们只能提供我们知道的地址,比如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地址。
如果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可以积极与法院沟通协商,看是否可以适用公告制度。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金钱,因此,作为起诉离婚的一方,不要太担心这个问题,也不要因为被告下落不明或者传票无法送达而选择撤诉,因为一旦撤诉,第二次诉讼就需要六个月。因此,建议采取公告送达制度,方便二次离婚诉讼。
在起诉离婚时,你是否遇到了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呢?可以留言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