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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要主张损害赔偿,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比如对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才能主张。只有对方有这些行为,才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那么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
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解答:
需要以下条件:
1.被要求赔偿的当事人确实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2.有破坏性的事实。过错方因法律上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并离婚。基于此,无过错方遭受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害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3.非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应该有因果关系。
4.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必然或者可能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破裂,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03010第十条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
(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利润;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无过错方未起诉离婚而仅依据本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当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的被告时,原则上必须在离婚时提出,但有两种例外。a .被告不同意离婚,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b .被告一审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陈四新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动工伤、交通事故赔偿,以及各类合同纠纷;精于刑事辩护,房产、征地拆迁安置,损害赔偿,对经济纠纷等,均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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