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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女士打电话咨询,说想和丈夫解除婚姻关系。原因是双方关系有第三者,她老公有外遇。另外,在婚姻期间,她被丈夫打了几次,感觉感情已经无法维持。她想通过法律途径达到离婚的目的。经询问,我老公有第三者,没有任何证据,几次家暴行为只有他自己的伤情照片,不能证明伤情是我老公造成的。这两个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离婚的情节,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不能采纳。
但是离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新民法典对夫妻离婚的条件进行了限制。老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现在离婚率大幅度上升,一线城市达到50%,离婚越来越草率。所以民法典设置了一个“冷静期”。如果决定去民政局离婚,要求再冷静30天。30天后,如果还是坚持离婚,双方可以重新办理。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没有异议,协议离婚是最快捷有效的方式。如果协议不成,可以去有管辖权的法院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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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鉴于李女士的情况,我们向李女士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搜集丈夫外遇的相关证据,比如丈夫在外与第三者同居的照片、视频,或者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人证言。
第二,对于家暴,建议李女士报警,警察做出警记录,去医院做伤情记录。只要符合家暴或者有配偶同居的情形,对于李女士的诉讼和离婚都会比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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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已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应当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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