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经济纠纷怎么算(很多人都不知道~同居期间用的钱)

2022-10-14 18:15:34 婚恋情感 茜茜

[见苏州稿/大江实习生/陈晓]

柴米油盐酱醋茶,

小两口的生活总是离不开各种吃穿。

然而,

同居后,男女双方都有经济往来,

分手后,

这个账户应该是

怎么算呢???

同居分手经济纠纷怎么算(很多人都不知道~同居期间用的钱)

“我们是老乡,确立恋爱关系后,

2015年开始同居。

在此期间,她经营了一家公司,

由于公司资金周转、超支等原因

向我借钱。"

小王说:

用手机转账等。

借给前女友小金共计8万元。

到2018年,

两个人有矛盾分手,

小王多次催小金借钱,都被拒绝了。

于是起诉到虎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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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前女友小金当庭辩解,

和小王住在一起后,

双方的财产已经混淆。

小金说,

拥有一家公司,

小王也住在自己家里,

"我给他的钱比他给我的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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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期间,

王、小金提交的证据显示,

对于日常开销,

双方互相支付。

其中,

前男友小王说,

比如房租和物业费,

有时候自己付,有时候小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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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点,小金说:

王的说法是不真实的。

"原来家里的大部分开支都是我承担的."

小金说,

因为小王住在自己家里,

一日三餐都是自己提供的。

就连小王一家人平时出行的飞机票

我自己买的。

虎丘朝廷的官员沈说:

原告小王与被告金枭同居。

货币互相交换,

没有具体的迹象表明是贷款。

或其他性质的钱,

从法律角度来说,应该是赠与,

这份礼物没有附加任何条件,

原告小王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赠与。

存在法律上可撤销的情形。

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赠与的财产。

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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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沈补充道:

很多公民会把布施和不当得利混为一谈。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

获取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

前被告在同居期间互相交换金钱,

根据双方的陈述,

涉案款项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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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王给金某转账后,

金也给王转了几次款,

因此,王认为,金某还贷的依据也不充分。"

法官沈提醒说:

在同居生活期间互相发生的钱款往来,

并没有特别注明是借款

或者是其他性质的款项,

从法律角度讲应属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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