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苏州稿/大江实习生/陈晓]
柴米油盐酱醋茶,
小两口的生活总是离不开各种吃穿。
然而,
同居后,男女双方都有经济往来,
分手后,
这个账户应该是
怎么算呢???
“我们是老乡,确立恋爱关系后,
2015年开始同居。
在此期间,她经营了一家公司,
由于公司资金周转、超支等原因
向我借钱。"
小王说:
用手机转账等。
借给前女友小金共计8万元。
到2018年,
两个人有矛盾分手,
小王多次催小金借钱,都被拒绝了。
于是起诉到虎丘法院。
然而,
前女友小金当庭辩解,
和小王住在一起后,
双方的财产已经混淆。
小金说,
拥有一家公司,
小王也住在自己家里,
"我给他的钱比他给我的多得多。"
在审判期间,
王、小金提交的证据显示,
对于日常开销,
双方互相支付。
其中,
前男友小王说,
比如房租和物业费,
有时候自己付,有时候小金付。
对于这一点,小金说:
王的说法是不真实的。
"原来家里的大部分开支都是我承担的."
小金说,
因为小王住在自己家里,
一日三餐都是自己提供的。
就连小王一家人平时出行的飞机票
我自己买的。
虎丘朝廷的官员沈说:
原告小王与被告金枭同居。
货币互相交换,
没有具体的迹象表明是贷款。
或其他性质的钱,
从法律角度来说,应该是赠与,
这份礼物没有附加任何条件,
原告小王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赠与。
存在法律上可撤销的情形。
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赠与的财产。
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沈补充道:
很多公民会把布施和不当得利混为一谈。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
获取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
前被告在同居期间互相交换金钱,
根据双方的陈述,
涉案款项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
原告小王给金某转账后,
金也给王转了几次款,
因此,王认为,金某还贷的依据也不充分。"
法官沈提醒说:
在同居生活期间互相发生的钱款往来,
并没有特别注明是借款
或者是其他性质的款项,
从法律角度讲应属于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