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周某与前妻闫某离婚时已签订离婚协议。根据协议,作为“过错方”的闫某需要支付30万元赔偿金。
离婚了,但颜某反悔了。周某一气之下将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前妻赔钱。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审理。
前妻反悔不肯支付30万赔偿金
2019年7月15日,周某与闫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字《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置达成协议。
《离婚协议书》第六条,两人约定了经济资助和精神赔偿。婚姻存续期间,女方(颜某)因女方行为造成的长期精神和经济影响,需向男方(周某)支付30万赔偿金。考虑到女方(颜)目前的实际情况,暂时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金。经双方协商,女方承诺每月15日向男方指定账户支付3000元赔偿金,直至全部付清。当月20日未支付的,按日利息1%支付给男方作为违约金。
然而离婚后,颜某反悔了。她说自己月收入只有2000元左右。经济状况不好,一个人抚养孩子的压力下,生活很尴尬。“我怕周。周以欺诈和胁迫的手段强迫我在离婚协议上签字。这个《离婚协议书》赔偿精神损失的内容极不合理,不是我的真实意思。”
见周艳某当时迟迟不履行协议,遂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艳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赔偿条款,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8个月的赔偿金24000元,每月按时向其指定账户支付赔偿金3000元,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赔偿条款。
法院:只有四类情形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颜在婚姻中有什么过错?
周称,闫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关系。2019年3月7日,闫承认自己写了认罪书。“相处一段时间后,我受不了她的各种行为,只能要求离婚。”周某称,30万元精神赔偿金由闫某自愿支付,其中生活费5万元,因闫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固定工作,周某代其支付精神赔偿金25万元。
庭审中,闫否认自己有婚外情。本院认为,周未提交证明颜某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
周没想到,白纸黑字约定的30万元赔偿被法院驳回。
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四种法定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周某无证据证明颜某具有上述四种导致离婚的法定情形,其无权主张损害赔偿,故法院对周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记者了解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只有四种:(1)重婚;(2)有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二款中,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形,一般是指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
在实践中,共同居住的期限通常持续两到三个月,然后才能被承认为共同居住。其他情况,如嫖娼、发生性关系等。我们生活中一般所指的,都不是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而且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建立在离婚的基础上。如果不离婚,即使对方符合上述第二条所述条件,也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潇湘晨报记者周玲茹实习生陆柔轩报道湘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