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理论
。法律保护的是无过错方,即夫妻共同财产整体不能单独评估。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没有任何份额。任何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除日常生活需要外,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
合法婚姻中的丈夫或妻子,如果一方欺骗,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情妇”,则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这种赠与行为无效。如果出轨方将婚前财产、自己的财产和约定的个人部分财产赠与他人,不存在对无过错方原有财产权的侵害,无过错方无权要求返还财产。如果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则不需要在法庭上证明。如果出轨方认为送给“小三”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自己的财产和共同的部分个人财产,出轨方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出轨方把财产给了“小三”,无辜方不知情,事后也没有确认。
我们前面说过,出轨一方隐瞒了对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秘密赠与“小三”,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不知情的一方可以要求取回。如果不知情的一方在得知出轨方将财产送给小三后,出于某种原因选择默许或明确同意,事后是无法追回的,因为事后确认,会被认为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比如吴秀波外遇,吴秀波的妻子为了不让外遇丑闻影响吴秀波的演艺事业,参与了和小三吴玉林的谈判。给小三的“分手费”,事后吴秀波妻子无法追回。当然,敲诈涉及的钱是可以依法追回的。
3,必须有证据证明出轨方给了“小三”财物。
如果出轨方给了“情妇”现金,而“情妇”在法庭上拒不承认,出轨方和无辜方的原配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官司就不用打了,肯定要输。现实中出轨方给了小三三千五,三千五,不需要起诉。关键是给了小三巨额财产。一般情况下,巨额财产的流动都会留下相应的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汇款记录、消费记录、购买凭证等等。如果聪明的“小三”在接受捐赠财产时,怕事后被退回,故意不留证据,故意毁灭证据,出轨一方不配合,无辜一方真的很难匹配这场官司。
4.证明出轨方与小三的不正当关系。
为什么把这一点放在后面?就是因为和前面几个相比,这个不是很重要。即使不能证明出轨方与小三有不正当关系也没关系,因为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秘密赠与任何人,侵犯了不知情方的财产权,不知情方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一点是最好的,因为婚外情违背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出轨方给予 "小三 "财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相反,作为无辜的一方,原配应该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作为出轨一方,很难向“小三”追回财产。有的法院认为这是“非法给付”,不会支持或全力支持出轨方向“小三”追讨财物。所以这种起诉的原告应该是无辜一方的原伴侣,而不是出轨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