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当事人的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前是夫妻生活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结婚证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我国对婚姻关系的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登记主义的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认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之人于持有真实身份证之人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