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周岁男孩侵犯11岁女孩无罪释放,未满十四周岁不承担法律后果,未成年保护法不应该被这样用!
近期,我们都被一则新闻刷新了观念,两名未成年男生殴打侵犯十一岁女孩,其中一人因未满十四周岁而被释放。据新闻报道,陈某的女儿两天三夜都没回家,期间,她四处寻找孩子直到第三天,她才在街上找到女儿,追问之下,才知道女儿经历了什么非人的待遇,并且在被殴打侵犯后,两名男生还录视频威胁。看着女儿身上的淤青,难以想象,这是两个十四岁左右的男孩能做出的事情。而对于读到新闻的毒叔来说,更上觉得不可思议,想起毒叔的十四岁,还在门口的地上玩泥巴过家家呢,怎么也不会想到,社会的发展让生活富裕,让孩子早熟,却不曾想竟然到此地步。而那个因未满十四周岁而被释放的男生,更是激起了网友们的激烈讨论,未满十四周岁不承担后果合理吗?其实,我国古代也存在着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特别是到了清朝,“欺凌”甚至成为清朝司法机关审理类似案件时最为关注的情节之一。这恰好与我们所关注的焦点暗合。那我们的古人在对待少年犯罪时的做法又是怎样的呢?今天就和观哥来了解一下吧。在古代中国,男子二十岁行冠礼,女子十五岁行笄礼,表示成年可以结婚,就是所谓的“及冠”“及笄”,不过实际操作上可能会提前一些。虽然在现代社会,成年多数国家是以18岁为界,但很少有人能否认,十五或二十岁的年纪比十二岁或十六岁更加成熟,更有自主性。除了年龄,身高也可能会成为判定成年与否的因素。在蒙古统治北方游牧民族时,比车轮高的男人会被杀。 所以有成年人的身高,其实也是可以考虑的问题。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矜老恤幼”的历史传统。《尚书大传》云:“老弱不受刑,故老而受刑谓之悖,弱者受刑谓之克。”意思是尊重老人、关心年轻人。受这一思想影响,古代皇帝为了施行仁政,经常下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宽大处理。例如,在孝道治天下的汉朝,皇帝颁布了多道诏令,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大处理,为后世树立了典范。《唐律疏议》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段做出了详细规定。十五岁以下的儿童,触犯流刑以下罪名,用钱赎刑。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这样的重罪(这些罪名重于流刑,次于死刑,要在指定地点服苦役),不可以用钱赎刑,但也不必服苦役,只需服刑。立法者在法条之后的“疏议”部分进行了说明。 因为明白他们体弱多病,不堪重负,免除了他们的苦役。
凡十岁以下儿童触谋反、图谋不轨、杀人被判处死刑者,提请皇帝和刑部裁决。 7岁以下的儿童,即使犯死罪,也不受惩罚。
唐朝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被此后的宋、明、清吸收,成为一千多年以来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法律原则。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古代的法律也有很浓烈的人文关怀,它不是一味地只追求“以行止刑”,是中华法系高超立法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到了清代,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出现了一些变化,其立法更是从精细化,以及3358www.Sina.com/开始的。
而一切的变化,起源于丁乞三仔案件。事情发生在雍正十年,当时十四岁的孩子丁乞三仔和他的朋友丁狗仔在一起挑土,丁狗仔欺负丁乞三仔年幼,让丁乞三仔挑运笨重的箩筐,并向丁乞三仔丢土块。最终丁乞三仔忍无可忍,拾起土块反击丁狗仔。不想打中了丁狗仔的要害部位,丁狗仔死亡。这个事件其实比较简单。 根据案发当时的清代法律,该案应按《大清律例》“斗殴杀人”条款,对丁乞三仔处以绞刑。
尽管这个犯罪人已经年满10岁,根据《大清律例》的“恤幼”条款,他将不适用该条款。但是,雍正皇帝亲自阅读了该案卷,并认为这样的刑罚太过残忍,感到这样判决不甚妥当。他认为丁乞三仔十分可怜,而且丁狗仔对他的虐待非常恶劣。于是,雍正皇帝下旨:“丁乞三仔情有可原,免去死罪,从宽减等发落,并且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虽然这只是个小案件,但该判决为未成年杀人犯罪审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后,这起皇帝钦定的“丁乞三仔案”成为清代司法机关审判青少年杀人犯罪减轻罪犯刑罚的重要判例。
到了乾隆十年,清朝针对这一案件专门定例:“十五岁以下的杀人犯,如果其犯罪情节与丁乞三仔相似,可以援引该案予以从轻处罚。”这里的情节相似是指犯罪人受到被害人欺凌。然而到了乾隆四十三年,这一情况又发生了变化。四川省上报了一起一个九岁儿童刘縻子打死一个叫做李子相的孩子案例。司法机关原本打算援引丁乞三仔案件对其进行减刑。然而,乾隆皇帝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说:“如果因为犯罪人年幼就免去他的死罪,这体现了情法的公平了吗?而且这也不存在欺凌的情况,九岁的孩童就敢打死人,他性格之凶残可见一斑,更不能轻易饶恕。”乾隆帝最终判决犯罪人绞监候的刑罚。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在清朝,虽然绞刑属于死刑,但它类似于今天的“死缓”,并不会立即执行。在犯罪人是儿童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囚禁一段时期再进行减刑。乾隆帝作出如此判决是出于担心司法机关对所有未成年人犯罪一律减刑,有损法律权威,并不利于遏制这种犯罪现象的发生。此后,清朝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犯罪立法。按照乾隆皇帝的规定,对于援引丁乞三仔案的减刑,清廷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大致为:凶犯十五岁以下;死者须年长于凶犯四岁以上;凶犯须被死者故意欺凌;死者理曲或系无心戏杀。相对于唐宋时期的从轻发落,未成年人杀人犯罪现在开始变得比较严格了,这意味着清朝已经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并开始着手制定严格的减刑标准。这表明,古代法治传统能够根据现实需要进行有条件的恤幼,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了宝贵经验和借鉴。
古代的社会生活与今天大不相同,但密切相关。 管理现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需要多管齐下,既要保持恤幼传统,又不能一味宽大处理,这需要更多的法律智慧。
更重要的是,古今中外,贫困都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根源解决这个问题,或许是根治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良药。 古人为后人留下的宝贵经验,值得品尝和借鉴。
这些年,我们看到不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比如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让一些受害的未成年人的青春充满疼痛,心灵被灼伤;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年纪小小就滑向违法犯罪,案情触目惊心,比如大连的一起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杀害的案件,这样的“小恶魔”在人间游荡,让很多人心痛之余也很愤怒。面对现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除了依法严惩凶手,最重要的是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在法治社会中,公平的法律应成为一种预防药和镇痛药,保护每个孩子的安全和青春。呵护每一个少年,让青春充满阳光,国家正在行动,社会也有期待!我想悲剧的发生带给我们的更多的应该是思考。这也为每一个家庭敲了一次警钟。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要深入,对于生命的敬畏、性别的差异等敏感问题要给孩子进行讲解。同时家长要加强对于未成人的安全、自救措施等方面的教育,要认真履行对孩子的监管,从而更好的保障孩子的安全。对于教育体制本身而言,不经让人思考,是否对于学生们的道德,法制等观念存在教育漏洞。近年来,发生了多起低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恶性事例,每次都引发大量关注和讨论。不少网友认为针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尽管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也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矫治力度,同时对监护人追究责任。如果不对这样的未成年人的这种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将导致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受到极大的挑战。当未成年恶性犯罪成为“社会痛点”话题时,使我们更清醒地意识到教育以及社会法律改善的必要性以及严肃性。我是哥哥,你对这个有什么看法? 欢迎来到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