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财产俗称“彩礼”,是我国人民自古以来缔结婚姻的重要习俗之一。 即男性在订婚初步达成时向女性赠送聘金、聘礼。
师宁订婚后,双方就是否需要归还彩礼发生争议,师宁将前女友告上法院,要求归还价值200万元的彩礼和黄金首饰。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决宁某返还连老师200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订婚时给付200万存款,应当归还
原告连先生诉称,2013年与宁女士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6月双方在河北邯郸举办订婚仪式,仪式中连先生给付宁女士一个红包,内有户名为连先生,存有200万元的存折,以及房屋租赁合同。2014年8月5日,连先生与宁女士前往银行将200万元转至宁女士银行账户内。2014年9月双方因购房发生分歧并分手。
被告:不是彩礼,不同意返还
被告宁某女子声称,在2014年6月的订婚仪式上出示的只是红包,没有向参加订婚仪式的亲朋好友展示什么是布里的彩礼,但实际上从到家到老师的户名都是200万册和房子的租赁合同。
宁女士认为,彩礼如果是银行卡或存折的形式,户名应该是女方的名字,因此该笔款项并非彩礼。虽然此后该笔款项转入宁女士的账户,但已用于宁女士先行支付的二人生活费用以及准备婚礼、投资的费用,因此不同意返还。关于连先生主张的黄金饰品,宁女士表示系恋爱期间连先生的赠与,不是彩礼,不同意返还。
庭审现场
连先生系在订婚仪式当日交给宁女士以连先生为户名的200万元存折,而后二人将该笔款项转至宁女士名下,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彩礼。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故连先生要求宁女士返还200万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宁先生提出这笔钱用于两人的支出而不是彩礼,没有举证,法院不予相信。 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与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为促进感情、表达心意而赠送礼物有一定的区别。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老师主张的钻戒、钻石项链、钻石耳钉,都必须是两人恋爱期间对宁的赠与。 目前,就连老师所说的上述首饰彩礼也没有提供证据,即使老师要求归还上述首饰,如果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会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宁女士返还连老师200万元。
法官说法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因解除婚约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纠纷,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连先生系在订婚仪式当日交给宁女士以连先生为户名的200万元存折,而后二人将该笔款项转至宁女士名下,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彩礼。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连先生主张的黄金饰品系二人恋爱期间对宁女士的赠与,不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因此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连先生。
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基础。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再适用本法规定。
第二,关于彩礼的界定,彩礼本质上属于礼物、赠与,但是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这就与在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礼物是有一定区别的。因此,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请求对方返还以结婚为条件给付对方的彩礼,但无权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