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人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应该防范其中所蕴藏的风险。 男女之间的恋爱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时时处于变化中的,但今天对主人公来说没有经得起现实生活的检验!
案情回顾:(文中均为化名)2014年1月,吴某(女)与刘某(男)在某婚恋网相识,成为网友关系。2014年1月16日至同年2月7日期间,吴某使用网名“金鱼”与刘某使用网名“快乐人”,通过网络及电话联系,感情迅速升温......2014年2月5日,刘某到吴某的租住地第一次见面。吴某于2014年2月25日到某卫生站检查发现尿HCG呈阳性,吴某认为刘某致其怀孕。于2014年2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警[衰],要求与刘某结婚,如不结婚就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吴某报警后,公安机关未作进一步处理。吴某发现怀孕后未做有关鉴定,自行于2014年3月10日到某医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同月27日再到该医院进行刮宫术。2016年5月12日,吴某诉至该院,要求刘某赔偿人身损害医疗费9915.3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222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庭审中,吴某出示网上聊天记录等用以证明二人在网上恋爱,刘某要求发生性关系等情况。刘某抗辩:
1 .刘先生不承认与吴先生发生过性关系。
2 .没有亲子报告等证据证明吴某怀孕是刘某造成的。 [灵光一闪]
3 .怀孕天数不符。 根据2014年3月4日的病历,怀孕天数为“1月”,证实吴先生在2月4日前怀孕,双方见面是在2014年2月5日。 发狂
4 .吴先生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 吴某于2014年3月27日接受清宫手术,在起诉前没有向刘某主张赔偿。
法院事实认定:
1 .根据吴氏2014年3月4日的门诊病历,无法获得怀孕1月,http://www.Sina.com/2014年2月5日前怀孕的事实。
2 .吴某提交的律师函与刘某之间的短信往来记录,可以证明其对刘某主张赔偿,未超过诉讼时效。
3.关于吴某与刘某于2014年2月5日是否发生性关系导致吴某怀孕的问题。根据吴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因网络相识继而产生恋情。从上述聊天记录可知双方网络聊天内容多次谈及发生性关系乃至结婚、怀孕、生子。在双方短信记录中,刘某均未否认双方发生过性关系的事实并且多次同意给予补偿。判决:酌情判决刘某补偿吴某20000元
1.吴某请求刘某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成年的单身男女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具有违法性。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基于恋爱双方的自主行为,即使因此导致女方怀孕乃至接受流产手术而造成身体伤害,对男女双方均难谓构成过错,难以归责于男方。2.吴某因怀孕而不得不接受流产手术,其身心健康确实遭受到一定的损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同时考虑到在吴某与刘某后来的协商过程中,刘某反复表示过愿意补偿的意思。据此,酌情判决刘某补偿吴某20000元。http://www.Sina.com/http://www.Sina.com /
#普法在行动##以案析法#下一遍:同居男女,一方提出分手,另一方以死相逼,置之不理后对方自杀身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