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先生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吗? 投放物质送检结果对案件定性有何影响? 上海严嫣律师事务所主任严嫣律师、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唐志坚律师解析了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焦点1:尹某给“异物”鉴定,既不是毒药,也不是致幻迷药,而是维生素片等普通保健类食品,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严嫣:如果尹某某的主观想法仅仅就是拿普通的泡腾片,捉弄一下同学的话,应该不属于犯罪行为,而是生活中的“恶作剧”,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寻求原谅即可。但从目前网传的信息来看,尹某某显然并不是简单的“捉弄”或者“恶作剧”,他明显是带有更恶劣的目的!唐志坚:(如果尹某并非犯罪目的,且知道该药物无毒副作用,则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当然,这需要充分的证据。
焦点2:经鉴定,尹某投放的异物真是迷药,女孩发现异常不喝,尹某该负什么罪?
严嫣:尹某给药的目的是等女学生药物性发作后再进行性侵犯,即使他给药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也必须采取以下犯罪行为才算中止犯罪:
唐志坚:因意志以外的理由未达到犯罪目的,犯罪未遂。 当然,要根据他的主观目的确定具体罪名。
焦点3:尹某主观拟使用迷药,却在网上购买了经认定无假药物作用的保健食品,该怎么办?
严嫣:从网传所提到的疑似为尹某某购买的“牛磺酸泡腾片”的品牌名称及宣传营造效果来看,尹某某极有可能是以采购“迷药”的心态下单订购。如果他的主观意图是购买“迷药”,即便他购买到手的“牛磺酸泡腾片”不具有迷药功效,无法在被下药女生身上起到任何作用,但尹某某的犯罪意图依然存在。他购买并下药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仅仅是基于“迷药”无效的客观原因而导致犯罪中止。唐志坚:(主要看尹某给迷药的目的是什么。 如果是为了让对方失去性自我保护意识而做爱的目的,那就是犯罪预备行为。 关于犯罪预备行为,可以与既遂犯较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进行比较。
焦点4:就目前公开的信息而言,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严嫣:我个人认为,尹某某难逃法网。如果目前网传信息属实,他购买明显带有宣传“迷药”色彩的药物,多次在受害人身边徘徊伺机下手,还尾随受害人,暗中观察受害人服用后的反应。这些都不是简单狡辩“捉弄”就可以蒙混过关的!当然,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况,就是尹某某并未抱有性侵的犯罪目的,而是出于好奇女性服用迷药后的反应,想要通过偷偷下药来观察女同学服药后的性刺激反应,从而达到自己偷窥和刺激的性快感。那么,尹某某购药、下药的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而受害人未服用,属于犯罪未遂,这种行为属于强制猥亵妇女的范畴,与性侵类犯罪如强奸还是有所区别的。当然,最终还是要以警方查实的尹某某的犯罪意图为准。唐志坚:如果尹某某的目的只是一个恶作剧,且知道该药物不会对人身体造成伤害,他的行为可能就不构成犯罪。若是其行为主观目的是为了强奸或是故意伤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处罚幅度相对比较轻。焦点5:网上商家对“牛磺酸泡腾片”的不实宣传,会影响尹某行为的裁定吗?
焦点6:女子饮料异物投放尹某一案,给我们留下了怎样的思考?
严嫣:我个人认为,尹某某行径恶劣,难逃法网!无论是他以“性刺激”为目的的观察,还是以“性侵犯”为目的的准备,这些行为都属于公诉类犯罪案件的范畴。即便是求得了被害女生的谅解,也不会作为受害人可以撤销的案件处理,相信法律最终将给尹某某公正审判,以儆效尤。其实想注意的是,这个问题和社会环境也有一定的关系。 一些男人认为给女人服用所谓的迷药不算什么,但这种社会氛围可能会让更多的男人冒险。 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件事也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所有人都要自觉抵制这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