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彩礼的返还规定是什么样的?
新的《民法典》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被废除,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新的司法解释被颁布取代。
一般以结婚为目的而索取的彩礼,不会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规定:“禁止包办婚姻,坚决制止以婚姻索取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2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不满2年但生育子女的;
3、收到的彩礼确实用于共同生活。
02男性要求返还彩礼时,应该注意什么?
1、“按习俗发放的彩礼”一般仅限于婚前吗? 结婚后给予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否则为共同财产。 因此,结合这一规定和习俗的常态,最好将彩礼理解为婚前。
2、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订立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支付彩礼后未结婚的,接受彩礼的一方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支付彩礼结婚的,原则上不返还,但有时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3、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夫妻结婚后就得发生实质的关系,但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生活的认定,会把这部分的情况考虑进去,考虑到实质意义上的结婚,除了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外,仍需双方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如果一方为了骗取彩礼而与另一方办理结婚登记,虽双方登记后,偶尔在一起生活,但不能认定构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4、“婚前给付,使人生活困难”。 生活的困难有绝对的困难和相对的困难。 所谓绝对困难,就是实际困难,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是以绝对困难为标准来规定。
结婚时,男方给女方送礼物,两人关系结束时,男方要求女方回礼,但回礼并不是那么容易。 在我国,回赠礼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符合这种情况才能回赠。
03夫妻在“闪婚闪离”法院调解后回敬彩礼
苏州张家港法院根据新司法解释调解“闪婚闪离”彩礼返还案。
2021年3月,黄某、陆某经人介绍相识,5月订婚,并在“5·20”当天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共同生活。同年9月按照农村风俗办理婚宴,婚宴当晚双方发生矛盾,过了几天,陆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之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返还礼金15万余元,陆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本案中,黄某和陆某相识两个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律要件。经法院调解,由陆某一次性返还黄某彩礼9万元。笔者认为,当今社会,“闪婚闪离”现象在年轻人群体中屡有发生,容易引发彩礼返还纠纷。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以及夫妻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为目的,其法律性质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三种情形。当然,具体到个案,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返还的比例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