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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南都市报报道,全媒体记者刘火兵从龙南法院获悉,龙南男女订婚后,双方家庭婚期不合,未办理结婚申请就离婚,男方要求女方归还彩礼。
原来,2019年6月,原告小明与被告芳芳经双方母亲介绍相识后恋爱。2019年6月30日,原告小明到被告芳芳家送礼品及礼金并按照当地风俗订婚确定婚恋关系,给被告芳芳母亲90000元见面礼,办理订婚宴的相关费用50000元,原告小明还曾购买首饰给被告芳芳。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予支持。对于彩礼返还的范围,法院认为办理订婚宴的相关费用50000元,因被告方确已办理订婚酒席,并且依据本地风俗,向参加酒席的亲戚朋友赠送了礼品或红包,双方在恋爱期间向对方或对方的亲属发送的红包、赠送的礼品等,属于双方及双方亲属之间的一种礼尚往来,在性质上属于自愿赠与,因此原告为此支出的款项不宜认定为彩礼,故不予以支持;见面礼90000元和为被告购买的首饰应认定为彩礼。值班编辑:陈凯值班审核:吴剑锋值班编委:陈明华本文来自【江西日报-江西新闻客户端】,仅代表作者观点。 全国党媒体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和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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