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丈夫和小三原本是村里的邻居,几年前前妻的丈夫与小三私奔后非法同居,随后两人分手,男子重返家庭。
于是原配和小三要求簿公堂返还小三与丈夫同居期间赠与的财产,这种赠与行为的效力如何,被害人能挽回吗?
最近,巨野法院审理了这类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
原告赵某某与第三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及其前夫与原告夫妇均系同村村民。2016年王某某和被告李某某产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在外市同居。在此期间,王某某多次赠给李某某钱款。后来两人分手,原配赵某某将第三者李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某返还赠与款10万元,并提供了王某某赠与李某某的转账或交易记录。法院审理时,李某辩称,王某并非将钱赠送给自己,而是两人同居期间的日常花销,赵某无权要求归还。 此外,李某还提交了自己花店对王某的部分证据。 双方对赠与金额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该案经法庭质证,查明: 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9月21日,第三方王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被告李某银行账户汇款59500元,向被告支付住院费用11000元。 被告人李某向第三方王某支付手机费1930元。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赵某6857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诉讼费由两人分摊。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判决依据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赵某某在与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某同居生活,违反了公序良俗,由此产生的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王某某的所有收入都属于和赵某某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王某某在未经赵某某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转入被告李某某银行账户以及支付李某某该承担的生活开销,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赵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官说法
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恋赠与行为都是无效的。 有必要区分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许可的赠与行为无效,配偶可以主张返还。 但如果是个人财产,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主张配偶物权不支持返还。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