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个人可以查询,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可以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自己也可查阅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婚姻法全文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民政令第32号)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手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有合法身份证,可以查阅本人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自行查阅的,可以制作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可以持公司介绍信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有效证明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文件。
(五)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确认其使用目的合理,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使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出借。 仅限当场调查。 在复印的婚姻登记文件上加盖婚姻登记文件保管部门印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