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彩礼的规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依照习俗发给的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办理离婚登记的;
3、彩礼是婚前给付,给付人生活困难,办理离婚登记的。
二、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作为彩礼的,离婚时不动产的归属问题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按约定办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当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赠与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赠与时明确只属于一方的,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产
禁止婚姻、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通过结婚索取财产。
包办、买卖婚姻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行为都明确被法律所禁止。如果有这些情形的,为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严加处理。实践中,彩礼问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并非泾渭分明,可能存在混淆,彩礼问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及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有时会交织在一起。彩礼有时候会成为包办、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时,所谓的“彩礼”已经不再是一种民间风俗,而是属于触犯了法律规定,依法要被禁止的行为。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区分彩礼与赠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向对方赠与财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风俗。
2、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3、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读(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