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临时工可以补缴所在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因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补缴未支付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该临时工向曾经做过临时工的用人单位追缴应缴而未缴的社保费,是完全可行的。
如果此临时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是1990年—1995年。
该临时工向用人单位追缴社保费的请求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社保实行统筹的最早时间是1992年,所以如果该临时工所在的城市是1992年开始实行社保统筹的话,那该临时工就只能要求所在工作单位给自己补缴1992年—1995年4年之间的养老保险费。
1990年—1991年,由于国家尚未启动社会保障整合,用人单位不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再补缴。
二、如果该临时工所在城市是1993年或1994年或1995年开始实行的社保统筹,那该临时工可以向用人单位追缴社保的年限就分别是:
1993年起实行的调整,其临时工可补缴社会保险费为1993年至1995年3年的社会保险费。
1994年起实行的调整,临时工可补缴社会保险费为1994年—1995年2年的社会保险费。
1995年起实行的社会保险调整,其临时工可补缴社会保险费为1995年1年的社会保险费。
但虽然法律规定该临时工可以向用人单位追缴应缴未缴的社保费,但前提条件是,该临时工必须提供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法律部门才会支持劳动者的追缴请求。
如果该临时工不能提供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法律部门就不能予以支持。
因此,该临时工必须向法律部门提供作为临时工工作期间的多年工资或工资表,法律部门不能支持该临时工的社会保险费追缴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