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性婚姻离婚规定,无性婚姻可以离婚么?

2023-03-24 17:52:22 婚恋情感 茜茜
首先无性婚姻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所以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根据百度百科,无性婚姻指的是没有性生活的婚姻。社会学家给出的定义是,夫妻间如果没有生理疾病或意外,却长达一个月以上没有默契的性生活,就是无性婚姻。无性婚姻也指男女双方在承诺不进行性生活的基础上结成夫妇关系。

但是,这个“一家之言”,在法律上仍然是一个非常不严密的概念。

民法典无性婚姻离婚规定

另外,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这样,我国诉讼离婚时的判决是基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无性婚姻不是法定离婚的理由。 也就是说,无性婚姻只是作为一个证据证明夫妻感觉破裂,而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参考案例:

原告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霍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6月6日登记结婚。结婚前后就因为没有感情基础而争吵冷战不断,只因家人撮合才勉强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断出现危机,数次闹离婚,皆因考虑家人感受,均未成功离婚。事实上婚姻已经名存实亡。离婚理由是常年两地分居,无性婚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5月6日以夫妻名义同居。近三四个月以来,原告和被告目前在同一个房子内,但是分室居住。自从与被告以夫妻名义生活以来,夫妻性生活超不过五次,以前一直是两地分居。这次回来是因为原告母亲顾不上照顾孩子,原告回来照顾孩子。原告与被告互相了解很少,且认识、结婚都是不断冷战一直到现在。原、被告没有感情基础,性格不合,导致生活矛盾,无法调和。被告与原告的家人无法相处且矛盾不断。被告与原告父母及哥哥嫂嫂的关系很不好,由于原、被告一直是两地分居,对于孩子的教育及将来发展都有很大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已经是五年的无性婚姻,被告总是找理由不履行夫妻义务。这种无性婚姻也是一种家庭暴力,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总是拒绝。女儿霍羽坤出生于阳历2013年8月7日,儿子霍厚坤出生于阳历2016年12月8日,现在均由原告、被告、原告父亲共同照顾着。原告与被告主要共同财产是一辆车,现住房屋属原告父亲所有。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之可能。为此,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二、婚生子霍厚坤由原告抚养,婚生女霍羽坤由被告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晋A27Z27的菲亚特牌家用汽车)归原告所有,并补偿被告20000元。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结婚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原告及被告户籍登记卡(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3、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张。

被告刘某既没有答辩也没有提出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0月相识,于2012年5月6日以夫妻名义同居,于2012年6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除工作时分居两地外,生活中仍同居一房。双方女儿霍羽坤生于2013年8月7日,儿子霍厚坤生于2016年12月8日。

原告的陈述和举证材料证实了上述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仍有和解的可能性,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霍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霍某承担。

所以说,无性婚姻并不是离婚的充分理由。最终法院判决是否离婚,归根结底还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些人不解,都无性了,还会有感情么?感情还没破裂么?事实上,法院判决是比较保守的。非三十二条规定之外的情形,法院一般不敢直接判离。当然第一次起诉不判离,6个月之后可以再次起诉。

无性婚姻最终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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