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法条
夫妻共同财产
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
解读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限,夫妻一方可以根据法定事由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须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夫妻共同财产应服务于夫妻双方对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日常家庭开支等法定义务的履行。如果共同财产全部或大部分由一方管理,影响或者阻碍了另一方履行家庭法定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这里必须强调是法定扶养义务,尤其是双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紧急情况下,不同意支付治疗费用的一方对另一方财产利益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这一事实状态,构成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求的正当性理由。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一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浪费、伪造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