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男女双方进行经济交流是很普通的事情。 例如,日常一起吃饭,在特别的节日里发红包等。 如果双方分手了,这些花店在法律上属于赠与,一般不会回来。
案情简介:孙某和冯某于2016年通过网络相识后,于2016年5、6月确定恋爱关系。 2918年正式分手了。 恋爱关系中双方有频繁的经济往来,孙某曾汇款给冯某,冯某也曾汇款给孙某。 分手后的孙某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冯某返还赠与款共计12万元。
双方主张:原告孙某声称责令冯某返还赠与款12万元,认为被告冯某以恋爱为借口,利用诈骗手段骗取钱财。 被告冯某不承认赠与的存在,声称恋爱期间有经济交流也是双方相互赠与,拒绝支付12万元。
法院认为:应划清婚姻财产索赔与男女自愿赠与的界限。 通过婚姻索取财物,是一方以结婚为理由,向另一方主动索取财物,另一方在被强迫的情况下给予财物,是违法行为。 自愿赠与是指男女双方基于爱慕之情自愿赠与对方财产以表示心意或纪念,是合法行为。 孙某主张返还的金额有3项,一是支付宝(Alipay )和微信红包转账,这笔金额大多涉及感恩节、新年等特殊日期,金额并不大,可以认定为双方交往中的自愿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二是购物费用;三是涉及餐饮费用,这两种主张都是双方在交往中用于日常费用,不适合返还。
法院判决: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秦嘉泽律师认为:恋爱中的普通花店分手后不能回去。 例如日常吃饭、看电影、买衣服等,情人节1314、520等特殊的纪念日转账也不能回去。 另一方面,恋爱期间大额转账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情况以借钱为理由回去。 对于“大额”的认定,一般要看双方交往中的经济往来情况,双方的收入水平来具体判断。 在日常动辄上万的情侣之间,“大额”的认定标准自然很高,但从个人司法实践经验来看,一般转账金额超过3000的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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