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各自家庭的男女双方,在未与前妻离婚的情况下,确定恋人关系并婚外同居,分手时,女方提出4万元“分手费”补偿,男方支付3万元后,写下1万元欠款。 但后来,该女子少于这一万元,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债务实际上由“分手费”转化而来,损害公序良俗,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事实,故该借贷合同无效。 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依法、不依法支持。 判例涉及的“分手补偿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现象,无论是正常恋爱关系的结束,还是配偶所在的非法同居关系的结束,支付“分手费”都是基于双方自愿行为的结果,而自愿给予的行为是赠与行为双方发生争议,通过法院解决,用金钱补偿“青春损失”,有违公序良俗,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基于当事人约定的“分手补偿协议”,以明显违反婚姻家庭领域基本道德要求的婚外同居为基础。 这种婚外同居,本身就是对最基本的家庭道德的违反。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当然不能承认该协议的法律效力或强制执行该承诺。 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国家法律对公序良俗的维护和保障。
法律依据《民法典》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八条)。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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