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白律师代理了几个关于婚姻保证书的案件。 婚姻保证书被法院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 很多客户都后悔当初应该咨询专业律师。 只有真正使用的时候,我才明白什么是“半瓶水晃荡”,什么是“手术业有专长”。 结婚保证书有效。 主要看怎么写。
前几天,在悟空的问答中,律师回答了起诉书起草需要多少钱的问题。 有很多评论说律师费太高了,自己写是免费的,谁写都一样。 就像井底之蛙的见识一样,他一辈子都可能不知道的一件大事的起诉书被索要上万元,让人又羡慕又恨; 他写的起诉书只是字,背后的证据体系、开庭讨论等都设计在起诉书中,也许是说如果败诉了就不公平了。
一、法律认可合法婚姻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在合法的前提下,大白律师根据实践代理案件的经验,请注意90%的婚姻保证书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理由是内容不合法,婚姻保证书本身并不是无效的。
二、不能约定一方提出离婚的即视为对婚姻不忠。
婚姻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 离婚时的法定人身权利,婚姻存在的基础是夫妻双方的感情,如果双方感情破裂,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如果一方提出离婚,被视为对婚姻不忠,要付出代价的约定显然得不到法律支持,但在实务中这样的约定并不少见。
三、约定一方对婚姻不忠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放弃子女抚养、探望权等。
对子女的监护应以子女的利益为核心,法律规定的监护原则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双方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是更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将子女的利益作为物品进行了等价交换,但本条款也
四、关于赔偿金额、放弃财产等约定的内容不能导致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否则法院可能依据民法总则规定的公平原则进行适当的调整。
目前,对于一方违背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财产处理,许多法院都认同这种协议的效力,但如果约定“洁身自好”、“所有财产归一方”等措辞,总体上感觉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的分歧
五、关于约定赔偿责任、财产处理的技巧。
大白律师根据大量案例总结的经验认为,有效的约定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考虑这些方式:
1、根据对方自身经济情况约定一定金额。 实务中为了吓唬对方,约定了天价的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决不能随便写。 如果远远超过了自己的经济能力,法院完全不能支持。
2、承诺只处置主要财产,其他财产均分。 如果双方主要价值共同财产是一套房子,一方违反忠诚协议,房子归另一方,其他财产双方均分的约定本质上等同于净身出户,但至少在语言上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协议,需要法院审理时进行调整
3、财产可能增值的,不要约定具体金额。 一方必须承诺打破忠诚协议。 财产为二八分或三七分,可以约定具体的分割比例,而不是一定的金额。 这样,即使财产增值后,赔偿责任也不会增加,不会失去意义。
综上所述,不少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审慎有条件地承认法律效力。 在实务中夫妻忠诚协议多约定限制离婚自由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这部分协议的内容当然无效,对于双方自愿约定的一方违背忠诚义务如何处置财产、承担责任等内容涉及财产的内容,则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