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女徐某是现役军人,在解放军某医院服务期间,偶然的机会,认识了男子王某(非军人),两人相识后,经常联系,来来往往,外表英俊、能说会道的王某,很快就成为女徐某的
2019年4月1日,女子徐某与男子王某领取结婚证,结为正式夫妻,男子王某也成为光荣军属。
但是,男子小王并不珍惜“军属”这一光荣身份。 女子徐某是现役军人,夫妻分离,在一起时间不多,两人结婚不到5个月,男子王某不甘寂寞,在女子徐某效力部队期间,与另一女子胡某成为好朋友。
刚开始,小王和小胡还是偷偷摸摸的,很客气,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公然结成一对,开始了同居生活。
根据两人的日后谈,从2019年5月开始,两人开始了公开的同居生活。
前段时间,女子胡某知道王某已婚,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却同居一起生活,与王某一起生了一个儿子。
不久,男子王女士和女子胡先生之间的事情被曝光,现役军人徐先生和男子王女士的婚姻破裂,两人离婚。
(案例来源,中国新闻网。 )
随后,公安机关对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的行为立案侦查,两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后,公诉机关对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分别以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对两人的指控,主要内容如下
在我国,军人肩负着保卫国家、保卫边疆的特殊使命,所以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的家庭关系。
现役军人保卫国家,远离家庭,夫妻之间聚集了许多人,破坏了军人的婚姻家庭,严重伤害了军人及其家庭的感情,我国法律对军队婚姻给予了特别的保护。
本案女子胡先生明知男子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同居生活、生下一个孩子的行为致使现役军人徐某婚姻破裂,女子胡先生的行为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应当接受法律处罚。
本案男子王某与现役军人妻子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女子胡某同居生活、生下其子的行为,违反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构成重婚罪,应当受法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
1、本案被告人王某作为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在婚姻关系期间,有配偶与婚外女子胡某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构成重婚罪。
2、本案女子胡某明知男子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与其同居生活,生孩子的,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综上,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王某和胡某分别构成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指控罪名成立。
2022年3月3日,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胡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判决下达后,两人都没有上诉,认罪服法。
【律师的看法】
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小三”大多数情况下,不会有“牢狱之灾”,唯一例外的是,挖军人婚姻墙角,破坏军婚,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女子胡某明知男子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同居生活生育子女的,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同居或者结婚的”。
这里的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服役的军人。
现役军人不包括复职军人以及在军队工作的无军籍人士,如工人等。
现役军人肩负着保卫国家、保卫边疆的特殊使命。 他们为国尽忠,远离家庭,夫妻之间多有距离。
破坏军人婚姻家庭,严重伤害军人及其家庭感情,我国的《刑法》对军婚给予特别保护,对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这有利于稳定军心,让军人安心服役,保家卫国。
该案中,女子胡某知道男子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同居生活,生下一个儿子,徐某与王某婚姻破裂。
女子胡某的行为,是故意破坏现役军人徐某的婚姻家庭,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有网友对于破坏军婚罪的“知道”,如何判断呢? 如果被告人一口咬定不知道是军婚,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这里的“知道”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明确知道。
也就是说,被告人明确知道其插队、破坏是军婚。
例如,本案中的女子胡先生知道徐女士是现役军人,男子王某是丈夫。
或者,在与王某同居生活期间,王某将徐某的身份明确告知了她。
2、生活中的感知与判断。
例如,女子胡某与男子王某同居期间,听到他们直接打电话、发信息,得知徐某是现役军人。
另外,看到徐某穿着军服的照片,拍了照片,推测徐某是现役军人等。
根据这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认定,女子胡某明知故犯,其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
在我国,自《刑法》年修订、通奸罪被废除后,在婚内出轨、“小三”涉足他人家庭的事情层出不穷。 之后,对普通人来说,对于出轨者只能用“小三”来进行道德上的谴责。
法律上除《民法典》规定外,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一方违反该义务,双方离婚时,除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民事赔偿外,对于“小三”和外遇者,也没有其他办法。
相反,许多婚姻的受害者为了抓住强奸和“小三”,不小心走上了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
但唯一的例外是挖军人婚姻的墙脚,给军人配偶当“小三”,后果很严重,很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的女性胡某,是的。
关于破坏军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破坏别人家庭的“小三”一般只会在道德上受到谴责,破坏军人婚姻的“小三”有可能构成犯罪,有“牢狱之灾”。
二、本案男子王某,自己有老婆,又与女子胡某“家外有家”,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依法构成重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的人。
这里应该特别指出的是,事实婚姻自1994年我国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来,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但刑法上仍然允许事实婚姻的存在,事实婚姻在刑法上也被视为具有婚姻效力,可以构成重婚罪。
即使没有申请结婚,以夫妇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也有可能成为刑法上的重婚罪。
本案男子王某,自己有配偶且与现役军人妻子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女子胡某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的行为,依法构成重婚罪。
关于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本案中的男王某和女胡某,一开始可能没想到会有这个结果,竟然因为婚内出轨、当“小三”而坐牢!
不仅如此,子孙后代也会为他们的行为付钱。 因为他们有刑事犯罪记录后,孩子可能会在学校、入伍、就业等多方面受到不良影响。
代价之大,远远超出了想象。 但这是违法犯罪的当然代价,两人自作自受,不能怨恨他人。
和平年代,军人付出的是青春和汗水,正因为他们付出,国泰民安,有军人,值得全社会尊重。
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生活的犯罪行为,法律不会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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