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能否证明是彩礼,收取彩礼要注意:婚前转账是借款还是彩礼?法院这样认定!

2023-03-14 18:06:23 婚恋情感 茜茜

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中,由于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男性收回彩礼的诉求往往无法实现。 但由于彩礼多由男方父母或其家属代为支付,在司法实务中,以借款为由起诉女方或女方父母要求还债的案件时有发生。 笔者检索了大量案例进行研究,在许多案件中,法院结合支付的过程和背景,根据双方的陈述和举证情况,均认定为彩礼。 但在一些案件中,法院认定借款,共有两起婚前转账被认定为借款的案例。

案例一【案件情况】

2012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汇款10万元。

2012年6月11日,原告和被告登记结婚,均为再婚。

2016年12月6日,双方登记离婚。

10万元只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原告认为该10万元为借款,被告认为属于彩礼。

【法院的见解】

彩礼是中国古代青年男女婚姻过程的一种形式产生的。 对女方父母带新娘去夫家生活有基本的生存条件和生活保障,目的是携带所带物品随女方送到夫家。 购买生活用品的钱是男性出的,可以作为彩礼。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婚宴习俗逐渐退出婚姻过程,尤其是现代城市生活所剩无几,但在我国农村尤其是偏僻的乡村却还在传播。 本案中双方都是再婚的中年男女,各自拥有一定的财产,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以彩礼的形式结婚,所以关于婚前彩礼的内容就无从谈起了。

被告以彩礼名义向原告收取10万元的理由,与当地习俗不一致,且无充分证据证明是彩礼,属于单向方言辩,故我院不支持该辩。

原告在转账时与被告结婚之前,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被告应当承认这一点。 基于两人的婚前感情因素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据就明确是借款也是合情合理的。 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这10万元,是双方对这10万元未处理的结果,不能认定未处理为彩礼。

二审时,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明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前曾向被告索要此款,结合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原告也支出一定数量的款项,并非由被告一人承担。 关于被告收受10万元的下落,一审查明这笔钱随后交给朱志明,随后有证据证明被告向朱志明提起诉讼请求借款。 可以推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可能性大于彩礼。

对此,一审法院判决,本案争议的10万元不是彩礼而是借款,符合证据优势的认定规则。

案例二【案件情况】

2013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开具“发票”,注明“收到款项的人民币叁仟元”。

2013年11月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62500元转入被告账户。

2014年1月28日,原告的儿子与被告的女儿登记结婚。

2014年12月19日,原告的儿子与被告的女儿协商离婚。

原告认为65500元是借款,被告认为是彩礼。

【法院的见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反驳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本案中,原告为了证明被告对其借款65500元提交了发票(3000元)及转账证明(62500元),陈述了双方因当时为准亲戚关系而出借涉案款项,并履行了其基本举证责任。

被告参与的资金是彩礼,不是借款,而是负有提供充分证据以证实原告的主张从而推翻原告主张的举证责任。 被告为了证实其主张,一审只提供了离婚协议书和六福珠宝收据等证据。 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儿子与被告女儿在离婚协议时,被告女儿向原告儿子支付了3万元作为补偿,以及被告为女儿购买了黄金首饰,并不能直接证明原告支付的上述款项是彩礼。

而且,涉案金额为彩礼的,本案中女方领取彩礼开具发票,男方分两次支付彩礼,金额并非民间公认的吉祥数字等情况与风俗习惯不符,本院不采纳被告涉案金额为彩礼的抗辩意见。

据此,该院采纳原告的意见将涉案款项的性质认定为借款。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因将支付彩礼和借款实际借款用途等举证责任错误分配给原告,导致涉案款项不属于借款而是彩礼不当,本院将予以纠正。

被告借款后未能还清涉案欠款,原告应当主张并支持被告还债65500元有法律依据。

来源:汇家婚姻律师

转账能否证明是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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