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作者: 赵青航 吴宇亭
小王和小陈结婚育有一女后,失去了生育能力。 作为丈夫的陈先生一直为膝下没有孩子而感到遗憾。 小陈认识了年轻女子小李,两人坠入爱河,开始同居。 在双方交往的过程中,李先生知道陈某有家庭,但在国外伪造结婚证,做了试管婴儿,回到国内后生了孩子。 陈氏为了报答与李氏的恋爱关系和生下的孩子,送给李氏500多万元。 如果是这桩婚外恋,陈氏和李氏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对于陈氏前妻王氏的利益,法律如何保护呢?
问:对于陈氏和李先生的婚外同居行为,法律对陈氏有什么样的制约,王氏有什么样的救济手段?
答:陈某和李某的行为是婚姻法明确禁止的行为,王某可以请求离婚,并向陈某请求赔偿。 我国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同时,重婚或者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重婚或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王某与陈某离婚要求赔偿的,法院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能拿回陈某私自赠与李某的500多万元吗?
答:可以。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丈夫或者妻子因日常生活需要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也就是说,陈某赠与李某500多万元财物,是未经其妻王某同意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也违反了民法总则中关于公序良俗的要求。 因此,陈先生对李先生的赠与行为未经原王先生同意无效,王先生有权要求李先生返还500多万元。
:陈某和李某伪造结婚证的行为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吗?
答:陈某和李某可能触犯重婚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认定情况为有以下三种: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妇的名义一起生活; 本人未婚,但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本案中,陈某和李某两人居住生活在一起,伪造结婚证,生下儿子。 因此,陈氏和李氏的行为可能触犯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还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劫、破坏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陈氏和李氏伪造结婚证的行为,也可能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陈先生对李先生所生儿子有抚养教育责任吗?
答:陈氏对婚外生的儿子负责抚养教育。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并不取决于子女是否结婚生子。 因此,陈先生有义务抚养教育李先生所生的儿子,如果陈先生没有亲自接受教育,则需要支付相应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
(作者公司: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