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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师黛米的嘀嘀号码: LawyerDemiWang
结婚5年,妻子通过各种“撑腰”,在小额贷款平台上四处借贷,产生了本金近百万的债务。 妻子向婆婆求助,但为了帮助儿媳妇渡过难关,婆婆卖掉了车,拿出了每月的大部分收入,还了一年媳妇的债。 随后,由于夫妻发生矛盾,妻子提出离婚,诉讼前调解财产时,妻子声称还欠65万元的债,要求丈夫承担一半。 丈夫说不知道妻子有高消费的贷款,但妻子买的这些东西,除了少量的日用品和零食,自己没有参与团购,父母以前还给前妻一部分债务,但现在他不能接受,还承担了一半的债务。 经过反复调解,最终两人达成离婚协议,丈夫另负担8万元债务,剩下的由妻子一个人负担。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表示为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妻子为提前消费向各种小额贷款平台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属于“家庭日常生活必需”范围内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相反,明显高于仅用于个人消费的家庭收入水平的支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具体如下: (1)妻子的债务中,少量日用品和点心以及两只宠物狗的合理日常支出,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丈夫应分担一半。 )2)妻子的大部分债务用于妻子的个人消费,如美容院、美甲店动辄几千元、几万元的充值,明显高于家庭收入水平,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债务,需要妻子一个人承担。
此外,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发生的、以一方名义承担且未经另一方签字确认的债务,在没有证据证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情况下,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明确由举债方独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