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乘风破浪的自己#
文君子之法
恋爱的时候互相送礼物是很普通的。 但是,分手,回来,可能没那么容易。
你说“借”,她说“送”; 你说“为结婚而送”,她说“为感情而送”……
最后,竹篮是打水的,还是能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取决于当时行为的法律性质。
今天我要讲一个发生在浙江宁海的真实案例。 目前,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
2021年5月,小强和小红在当地的一家酒吧相识后,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
恋爱3个月后,两人又来到认识的酒吧玩。 有个男人给旁边同行的女孩送礼物,但看得见,礼物是没有价值的。
在这种场合,小强的好胜心急剧增加。 而且,周围的朋友也开始骚动,喝了酒的小强摘下了自己手上的劳力士手表,戴在了小红的脖子上。
第二天酒醒了之后,小强开始后悔了。 他在微信上对小红说:“这块表是我爸爸送我的。 买来了高价的东西。 不容易给别人。 请好好保管。” 小红回答说:“不然,我把表还给你吧。”小强回答说:“是你戴的吧。 请不要卖。”
七夕那天,小红戴上手表出门,回来的时候手表不见了。 她对小强说:“我把手表弄丢了。” 小强让她好好找,如果找不到就换算价格赔偿自己。 小红不情愿地表示:“表是你送我的,丢了也不用赔偿。” 无法商量,两人之间的矛盾升级,决定分手。
小红不还表,也不同意折扣赔偿。 分手后,小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红归还自己的手表。 法院审理此案的焦点是,这块手表是“借给”小红还是“送给”小红。
如果是租赁关系,小红有义务归还手表。 如果是礼品关系,还要看礼品是“有条件的”还是“有义务的”。 否则,小红就不用还手表了。
法院经过调查,最终认定小强只是把手表借给了小红,没有赠送的意义。 主要是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聊天中,小强多次表示“手表不能送人”、“保管好”、“不要卖”,充分表明自己不想把珍贵的手表免费送给小红。 手表“丢失”事件发生后,小强明确表示,如果找不到对象,会打折赔偿,并给家人一个解释。
而且,小强还必须考虑到事件发生时喝醉了酒。 那时,情况没有反映出他内心的真实意愿。 因此,法院认定小红与小红之间是借用合同关系,小红有返还借用物(手表)的义务。
虽然小红声称自己是接受赠与的一方,脖子上戴着手表,但两人当时有恋爱关系,一般都会送礼物,但她的说法依然没有得到法院的采信。
最终,法院认定小红在借用合同中未能妥善履行保管义务,造成借用物丢失,她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小红判决限期赔偿小强经济损失58000元。 随后,小红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维持一审判决。
实际上,恋爱中送礼物、分手后,诉诸法院要求对方退款的纠纷很多。 是否需要返还,主要取决于行为的性质是礼物还是其他,以及礼物是否有条件。 例如,如果赠送钻戒,目的是为了结婚,分手后需要归还钻戒。 这个礼物是以结婚为条件的,所以如果不符合条件,就需要把礼物还给你。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条件的,有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在条件成立时生效。
你对这个有什么看法? 你觉得手表真的“丢失”了吗? 本意是礼物吗? 小红不应该赔偿吗? 可以在评论中讨论! 关注我,承诺分享更多精彩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