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楚天都市报
这是一起离奇的强奸案。
申请结婚后,妻子不让丈夫碰自己的“处女”。 遭遇热情的严寒,两人关系恶化,分居长达一年多。
婚姻生活期间,丈夫酒后施暴,强迫妻子“履行了义务”。 第二天,不堪屈辱的妻子从魔掌中逃跑,马上报警,丈夫被警察逮捕了。
丈夫酒后施暴强迫妻子“尽义务”
2006年10月,被告人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金某。 2008年9月,女子父亲为牟取拆迁运动利益,被害人因父亲胁迫与被告人孙建军结婚,领取结婚证当晚,被告人孙建军提出与被害人金某发生性关系,被金某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
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的诉求,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被害人原计划6个月后起诉离婚)
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建军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工作机构门口,将金某强行带上出租车,带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孙建军暂住地,利用酒劲,利用语言恐吓、殴打等手段
两口子的事警察凭什么抓我?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前往现场解救被害人金某,同时抓获被告人孙建军。
民警抓住被告人时,孙建军的表情非常惊讶,他问民警:“是不是认错人了?” 他什么也没做! 当他听说是妻子报的案时,他很不情愿,以为这是夫妻之间的事,以为是夫妻的事,警察管得了吗?
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 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被告金某与孙建军离婚。
我国在《刑法》中规定了强奸罪。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奸淫未满14岁幼女的行为。
在婚姻生活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履行义务”。 到底是强奸吗?
《说法》节目嘉宾:李桐先生律师
李桐样律师:理论上,任何男子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都可能构成强奸罪。 当然,法律对婚内强奸的认定非常谨慎。 必须综合分析婚前基础、婚后状况、具体行为等证据。 如果报道属实,本案丈夫符合婚内强奸认定标准,将构成强奸罪。
可能有人会想,这怎么可能!
法院:
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也是强奸行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建军违背女子意愿,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孙建军主动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孙建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判决后,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婚内强奸情况复杂,被定罪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出现以下情况,丈夫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1 .妻子已提出离婚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 此时,如果丈夫使用暴力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可能会构成强奸罪。
2 .丈夫教唆或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但是,对于这一事件,网友有不同的意见。
婚后女方拒绝同房,丈夫强行算强奸,难道女方就不构成诈骗罪?
李桐样律师:你和我结婚了却拒绝做爱,这典型的伤害了我却笑了,也违背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 互相忠诚既包括不能出轨,也包括履行合理的性生活义务。 所以,如果对方一直拒绝同房,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
丈夫对妻子进行婚内强奸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法律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
刑法以强奸罪保护女性的性权利不受侵害为目的,
婚姻并没有剥夺妇女的性自然权利
资料来源: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法拉理(id ) gztvfalali )、广州市法律界人士-广州普法(id ) gzpf201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