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情感真实案例,佛山中院发布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2023-03-02 04:03:59 婚恋情感 茜茜

千头万绪,归根到底是千家万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婚姻家庭案例。 包括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款性质的认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案件。

三年来,佛山两级法院妥善处理各类家庭纠纷15726件,切实发挥司法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估、教育和引导作用,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裁判文书释法,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合法

情况1 )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应请求并允许撤销婚姻

【事件简介】陈某婚前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入院治疗。 但陈某并未告知男友杨某,婚前、孕前检查也隐瞒病情,婚后陈某因精神分裂症再次住院治疗。 杨某以陈某隐瞒病情、侵犯知情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婚前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在结婚登记前并未如实告知杨某,在婚检、孕检中也隐瞒了自己的病情。 杨某结婚后直到陈某再次生病才知道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起诉要求取消婚姻关系,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开除期限,并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婚姻双方有权在缔结婚姻之前对对方的健康状况有所了解,只有在知道并经过深思熟虑的情况下,才承担缔结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陈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的持续性、间歇性可能导致认知能力或行为能力不足,无法建立和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 陈某隐瞒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严重影响了杨某缔结婚姻的意愿。 法院根据杨某的要求,依法撤销陈某、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保障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情形二)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案情简介】彭某与欧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中欧某二分之一的份额,应在女儿年满18周岁后再转给女儿。 目前,彭某主张在女儿未满18周岁时,请求拍卖全部房产,并取得全部拍卖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女儿对案件所涉不动产以赠与方式取得了相应的份额财产权。 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女儿有生活、教育、医疗等迫切需要和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彭某主张对案件涉及的房产进行整体拍卖,并要求取得全部拍卖价款,损害女儿合法权益,因此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的群体,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给予特别关注和爱护。 因此,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应当通过个案审理,理所当然地旗帜鲜明地表明应有的态度。 在婚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要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包括监护人在内的他人非法侵害。

情况3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款性质的认定

【事件简介】何某乙与李某原系夫妇,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某甲给儿子何某乙汇款40余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并注册在何某乙与李某二人名下。 此后,何某乙与李某离婚,约定房子归李某所有。 何某甲以其出资为民间借贷为由,要求何某乙和李某还债。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甲出资时,无证据表明该款项性质,目前主张该出资为借款,但不能提供借据等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典型意义】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原则上要以父母出资当时明确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对借贷关系的认定,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资性质不明的,应当将出资人借贷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主张借贷关系的母方。 此外,由于亲子之间的亲缘关系,父母出资购房赠与的可能性通常高于贷款。 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解决或改善孩子的住房问题,希望孩子有一天能生活得更幸福,而不是回到出资的行列。 为了避免今后的纠纷,建议父母在为孩子购买住房时明确出资性质,防止产权损害。

情形四)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财产可以少分也可以不分

【案情简介】朱某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变卖夫妻共同房产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钟某以朱某故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朱某主张出售夫妻共同房产价款较少。

经审理,朱某在收到夫妻共同房产出售款后短时间内提取或转账相当于夫妻共同房产出售款的金额,未合理说明用途。 认为朱某的行为是将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价款脱离钟某的管理和控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钟某和朱某按照6:4的比例分割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价款。

【典型意义】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 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离婚时采取各种手段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共同债务,以达到非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朱某以出售夫妻共同房产、侵占出售价款的方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判决朱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判决对侵害配偶财产权的不诚实行为,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给予相应惩戒,鲜明保护诚实当事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利,倡导正确的财产分割方式。

情况5 :婚姻无过错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案情简介】赵某与陈某是夫妻关系。 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外遇行为和家庭暴力,陈某认为赵某离婚有过错,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有外遇行为和家庭暴力,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夫妻发生冲突,最终感情破裂,赵某对夫妻离婚负有较大过失。 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并依据法律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最终判决离婚时陈某应当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获得损害赔偿。

【典型意义】夫妻之间要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体谅,维护和平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外恋是一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但家庭暴力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两种行为都给婚姻无过错方和整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不仅要承担道德上的谴责,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依照照顾子女、妇女、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的第一千九百九十一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判决体现了婚外恋行为被害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倾向于保护的理念,体现了惩治家庭暴力实施者的鲜明态度,阐释了法律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保护原则。

情况6 :成年子女不得以父母有收入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事件简介】黄某源和黄某斌是父子。 由于黄某已经退休,患有各种疾病,以黄某无人探视和照顾为由,要求儿子黄某支付赡养费。 黄斌抗辩称,父亲黄某源氏每月有退休收入,离婚后未能对黄某斌履行抚养义务,致使父亲黄某源氏失去了向黄某斌寻求赡养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有赡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应当赡养劳动力不足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 不得以父母有收入、未履行离婚后抚养义务等理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黄某斌判决黄某源应支付赡养费。

【典型意义】中华民族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规定孩子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特别是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应当履行经济赡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 本案判决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坚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督促赡养人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使老年人做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执笔:唐梦林钱君吕慧敏

家庭婚姻情感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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