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对象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此过程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有违社会公德,侵害配偶财产权益。 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均无效,并非部分无效。 配偶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可以诉讼要求“第三方”返还财产已成为普遍协议。
外遇对象给了“第三者”钱后,如果反悔了,本人能回来吗?
案情回顾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结赠与合同纠纷案。
甲男与乙女系配偶的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与丙女同居。 2019年至2020年两年间,贾男陆续向丙女账户汇款百万余元。 甲男和丙女因故分手后,甲男起诉丙女要求丙女归还财产。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贾男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给付、非法原因给付、超过法定利率给付、婚姻中介报酬等类型。
甲男转入丙女的款项应当属于非法原因给付的自然债务。 因为这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规定,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 原因给付应当是不存在债务的不正当利益,但由于给付人有不法的原因,法律有“不得主张自己的不法请求”的原则,基于向赠与人给付原因的不合法和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不合法,原则上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退还已经支付的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对甲男的主张不支持。
法官提醒
夫妻之间要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体谅;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出轨对象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行为违法,仍从事该行为,事后因不利于合同履行而主张合同无效,该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命令“第三人”返还财产,则鼓励其婚外同居,擅自赠与的可能性增大,因为知道赠与后还会回来,所以不会付出任何代价保障赠与人的“人财两得”。 如果认同该违法行为人的主张,有可能容忍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合同无效制度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违背了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
资料来源:二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