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举报丈夫和公务员同居的妇女#
2月23日,山西太原一女子王某诉山西气象局公务员田某与丈夫同居,生下一女,引发关注。
据王先生介绍,她和丈夫于2005年结婚,2019年,两人的婚姻陷入困境,丈夫一直不回家,与田某(已婚)非法同居,并生有一个女儿
王女士和丈夫的聊天记录显示,王某质问丈夫是否打算这个样子过一辈子——“你两个老婆,她两个老公”,对方则回复道,“我情愿!”后,丈夫问王女士:“为什么还要闹? ”他反问。
“两个人都非法同居。 她还不是小学三年级的吗? ”据王先生说,丈夫和田先生借着生意的名义同居,对田先生恨之入骨。 “作为公职人员,不遵守法律,为所欲为,离婚是我和丈夫的事,但现在田某正在考虑被处罚。 ”
对此,田某23日回应称,王某的举报不属实。 随后,山西气象局党组纪检组值班人员在由于举报内容涉诉涉法,建议举报者走法律程序,法院判决后,可依据判决结果处理
然而,近年来,涉及公职人员的各种“桃色”丑闻层出不穷,——起。 例如,在各种“下流的聊天消息”、“作风问题”或“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甚至“权力色交易”事件——的背景下,(《官员错发“不雅信息”:“不雅”,更“不法”》,《“男女副区长不雅聊天曝光”:要“核查”,更须“彻查、深挖”》 ) ) )。
这样最新的“夫公同居生女”消息,似乎已经并不意外,而是“见怪不怪”。
但经过进一步仔细推敲,这件事中的一些事实细节,特别是其中的“你两个妻子,她两个丈夫”等重要细节,可以在这起“丈夫与公职人员同居生女”事件,实际上早已不是寻常“婚外情”、“不正当男女关系”意义上的“生活作风”或“违反生活纪律”问题,亦非一般违法性质的家庭矛盾纠纷,而更是一个明显涉嫌重婚——“重婚罪”的犯罪问题。
显而易见,如果上述太原女子举报的基本情况是——“丈夫一直不回家,与田某(已婚)非法同居,生有一女”,且被举报的丈夫和田某两人,也有“你两个妻子,她和两个丈夫”的那么,作为丈夫和公职人员的田氏的行为,事实上不仅是“非法同居”问题,也是典型的“重婚”犯罪问题。
我国《刑法》 258条规定:“有配偶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婚罪”意义上的“重婚”,实际上并不完全限于字面上,也就是“重复婚姻登记”意义上的“重婚”,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性质的“重婚”
这就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中,早就明确了“新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一样。
在此类举报案件中,如果“丈夫一直不回家,与田某(已婚)非法同居,生下一个女儿”等举报内容属实,请拨打其丈夫与田某两人,不仅都属于“已婚”身份,而且,也均完全符合“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无疑理应也必须依法“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严肃追究刑责!
除了明显涉嫌“重婚罪”本身,从更基础、更深层次的家庭婚姻法律关系制度,乃至社会基本伦理秩序的角度,
像上述这种已婚又重婚,或者说“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乃至公然“情愿”于“你两个老婆,她两个老公”的行为,实际上所触犯的,不止是国家刑律,同时事实上也是“一夫一妻制”这一国家法定的基本婚姻制度——也应该充分意识到
这不仅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公然违反,也是对其的肆意践踏和颠覆! 更进一步说,被践踏、倾斜的,其实不仅是“一夫一妻制”,更是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核心社会基本人伦秩序。
正如先贤所强调的,“夫妻,人伦之始,王化之端”,“君子之道,做端的非夫妻莫属; 其至者察天地”、“经夫妻,孝敬,厚教于人,移风易俗”。
请考虑一下,如果像“一夫一妻制”这样最基本的现代家庭婚姻制度、基石,都能在“你两个老婆,她两个老公”式“重婚”中,被肆意侵蚀、乃至彻底瓦解,那么,始于“夫妇之道”进而“察乎天地”的“王化”,还何以依附、立足?
更遑论进一步的“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
当然,上述明目张胆地颠覆“一夫一妻制”的重婚犯罪行为,有关当事人都有“公职人员”的特殊身份。 这样的“公职”,实际上负有“领导政风、民风”的责任和义务。
有道是,“领导干部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领导干部家风,不仅关系到自己的家庭,也关系到党风政风”。
以及目前一些国家公职人员,乃至党员领导干部,不仅各种“桃色”丑闻频发,不止动辄“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大搞权色交易”,而且甚至发展到公然“情愿”、热衷于“你两个老婆,她两个老公”式重婚的程度——
不仅毫无顾忌地挑战作为法律制度的“一夫一妻制”、国家刑律,更毫无廉耻地腐蚀“夫妇之道”这一基础性人伦底线,那还谈何“家风”?又如何可能去引起政风、民风?
考虑到公职人员重婚犯罪嫌疑的严重性、恶性、危害性,相关纪监部门或许应该更加积极主动,而不是简单强调“举报内容涉及涉诉法律,建议举报者走法律程序”。
“重婚罪”问题,已经构成违法犯罪,当然最终应该由相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置、判决; 但根据相关法纪制度,对于此类公务员违法犯罪问题,纪监部门事实上不仅要负完全消极被动的“建议”责任,还要事后依司法判决惩处——
对于同样明显违反生活纪律的“重婚”问题,相关纪监部门可以依法先行立案调查,然后对其中涉及犯罪的部分,按照管辖、权限“移送”相关司法部门。
根据《政务处分法》,“被调查者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另一方面,在司法机关对“重婚罪”作出法律判决之前,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纪鉴部门不仅可以实际等待,还可以先行暂停职务。
与《政务处分法》一样,“公务员涉嫌违法……不宜继续履行职务的,公务员任免机关、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履行职务”。
显然,如果纪鉴部门能如此积极主动,单纯强调“建议法律程序”,积极主动,而不是把一切都推给司法部门,那就请参阅势必不仅有利于实现纪监、司法部门之间的更好衔接,也能更旗帜鲜明地显示出纪监部门,对包括“重婚”在内的各种公职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的一种“零容忍”的决绝态度;而且同时,实际上也有利于及时给社会公众舆论一个“交代”、平抚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