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时会出现你和对方吵架,对方一拳打你,生气的你马上一拳还手的场景。 当警察来处理把你带走的时候,我想很多人都会坦然:“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不就是正当防卫吗?”
下面,小编用真实的案例来为你解读到底什么属于——正当防卫。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2日晚,王先生和朋友小张在开发区某酒店吃饭喝酒。 两个人都喝多了,开始夸耀谁更有钱,生意更好。 结果,两个人互不相让,吵了起来。 小王先把酒瓶掉在地上。 小张一拳打在脸上。 王某见对方先动手,便与小张打架,因喝多了被小张打倒在地,王某恼羞成怒,捡起刚才打碎的啤酒瓶刺向小张脖子。 小张的脖子突然被血染红了。 民警赶到后立即将小张送到医院救治,小王也被叫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面对民警,王先生直言,是对方先动手打了他再反击的,他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抓住他。 经过法医鉴定,小张的伤势已属轻伤,王先生因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张先生的行为也涉嫌殴打他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评案说法
如果被对方殴打,也可以报警,或者回避,但如果反击使事态扩大,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他人先动手殴打、还手,通常被认定为斗殴行为,由于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不正当伤害对方的后果,因此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构成正当防卫。
从现有司法判例来看,殴打后殴打致死、对方伤亡的案例很少,实施所谓“正当防卫”行为的当事人大多因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被定罪。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该出手的时候就出手,但不要随便出手、出手沉重,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 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界定
正当防卫是对有非法侵害行为的人,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对非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非法入侵者;
四、正当防卫不得超过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作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
特别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入者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暴力犯罪正在进行,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守卫者因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入者伤亡后果的,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受法律保护,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和市民都非常危害,而且制止这些犯罪非常困难,新刑法特别规定,禁止市民与那些极端分子战斗
在上述情况下,王先生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正当防卫。 因为对方殴打的行为不是明显的暴力行为,并不严重威胁生命安全。 主观上也不是为了阻止对方。 本人先挑衅,摔酒瓶,对事件的发生也负有过失责任。 两个人的行为应该属于吵架。 因此,两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互相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主观上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 斗殴中存在危害对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斗殴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
正当防卫误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9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采取的暴力侵害行为。 两人或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侵害他人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 .针对虚拟非法入侵进行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侵权必须客观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和推测。
3 .对尚未开始非法入侵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 .对自动停止或已经实施完毕的非法入侵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 .无关第三方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而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非法入侵者本人。
6 .非法入侵者被压制或丧失继续侵犯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 .防卫挑衅性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也就是说,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衅他人攻击自己,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
8 .对合法行为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公安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拘留等合法行为,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正当防卫”。 对紧急避难行为也不得实行正当防卫。
9 .最初是正当防卫,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防卫过剩”,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转自:南大港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