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妇在离婚诉讼中声称长年照顾家庭不能上班,要求男子给予家务劳动补偿32万元。 9月1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审结此案,判决男子张某支付女子马某补偿金8万元。
据女子老马介绍,与小张结婚10多年,育有一女。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因为一点小事吵架频发,不能再一起生活,感情破裂了。 对于离婚,两人并无争议,但对于婚后财产的分割,两人存在较大分歧,调解无效。
女方认为自己是婚后7年的全职主妇,长年为家庭操劳,生活相对困难,要求男子张某赔偿32万元。
男子张先生同意离婚,但女子坚持补偿标准太高,无法支付。
经法院审理,女子马某因子女抚养、家务劳动等负担较大,马某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但两人对该请求没有达成一致,法院结合双方实际依法确认了合理补偿金额。
小马声称,作为家庭主妇,有很多义务给家庭增加负担,小张也承认这一点,所以小马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向小张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就离婚经济补偿金额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10多年的事实和张某经济收入稳定的现状,对马某的职业前景进行评估,酌情支持8万元离婚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顾名思义,是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基础上,从经济层面对其贡献者损失利益的补偿。 该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援助制度一起构成离婚救济的三大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一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有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他方工作等负担较重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在婚姻关系中,从事家务劳动的人必然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自身成长发展受到限制,离婚后求职能力受到限制,生活水平难以得到保障。
离婚经济补偿这一制度是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平衡夫妻经济利益的必然要求,强调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精神。
家务劳动具有隐蔽性、无形性,难以评价。 所以对于请求权人来说,首先,在主张离婚经济补偿时,如果对方不同意支付,应及时收集并保留无工作记录、亲朋好友见证、对方工作或出差情况等能够证明自己是负担沉重家庭义务的一方。 其次,请求权人必须对家务劳动有正确的认识。 法律所说的家务劳动负担多的不仅仅是频率和次数的多寡。 例如,下班后去市场买菜的频率很高,但据此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可能不会被支持。 再加上劳动强度要求,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 再次,关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不能简单地“对方工资减半”,而必须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一方的经济能力等。
通讯员滕文学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董振杰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