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的,在法律上是以结婚为达成条件的赠与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一方按照农村习俗发给另一方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
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具体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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