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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人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制度下,应当深入调查每个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矛盾原因、家庭生活现状,重视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
对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用褒奖激励法,对当事人以褒奖、奖励的方式,过分强调激发当事人感情、有利解决矛盾、解决纠纷的个性而引起的纠纷,采用过错分析法,指出各自的过错, 对曾经让当事人自我评价处理纠纷的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唤起旧情的方法,寻找矛盾和契合点,选择感化点,用他们之间的真情,唤起双方的良知和理性,化解矛盾; 对于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而且在道德上也具有很强的可谴责性而引起的纠纷,采用批评教学法不仅可以促进当事人的反思,而且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起着调解人的作用。对于家庭琐事中每天都会出现的纠纷,采用批评教学法不仅能促进当事人的反思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后,大部分怒气都会消失。 这时,如果引导对方分析自己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对方会反省自己,另一方会看到对方认识到了错误,然后走下楼梯。 这样,调解工作就会顺利进行。
完善调解机制。 一是健全协调机制。 婚姻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集体性等特点,单从一个部门来看,家庭暴力、婚外恋等往往是孤注一掷的。 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机制,对难题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效果。 二是完善处罚制度。 由于现行法律在现实执行中存在一定困难,婚外恋、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而且越来越严重。 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家暴等不道德行为。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1 .合法原则
婚姻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 我国大部分传统道德规范都是针对婚姻家庭生活领域的。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发生了急剧的变化,许多封建思想被抛弃。 《婚姻法》公布施行后,法律加强了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平等保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因此,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尤其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遗留。
2 .公平原则
无论是夫妻反目,还是亲子冲突加剧,背后的原因往往很复杂。 相对而言,婚姻内容丰富,出现矛盾时,往往不容易把错与错区分开,事实往往模棱两可。 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在基本衡量家庭优缺点和家庭贡献的基础上,促进双方形成协议的可能性。 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建立双方对调解的信任,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3 .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我国《宪法》是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因此,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必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4 .自愿原则
调解原则是自愿的,以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 当事人可能有违反道德行为的,应当受到社会唾弃,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的当事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不得推诿。 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解决的程序,只能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为当事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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